国有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吗
国有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只要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郑纳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尘正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派丛悔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最高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般的银行职员都是国家工作人员;
最初使用“商业银行”这个概念,是因为这类银行在发展初期,只承做“商业”短期放贷业务。放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放款对象一般为商人和进出口贸易商。
人们将这种主要吸收短期存款,发放短期商业贷款为基本业务的银行,称为商业银行。中国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丛毕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经营模式
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英国模式,商业银行主要融通短期商业资金,具有放贷期限短,流动性高的特点。
即以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较高的利率放出贷款,存贷款之间的利差就是商业银行的主要渗扒芹利润,此种经营模式对银行来说比较安全可靠。 [7] 另一种是德国式,其业务是综合式。此敬商业银行不仅融通短期商业资金,而且还融通长期固定资本,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中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模式。为了适应中国分业经营的现时特点和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新《商业银行法》对原来商业银行法不得混业经营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唯乱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另根据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解释,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中“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蚂山数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此外,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闷首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有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国岁明有商业银行是指由国家控股(也就是占银行股份册雀郑至少50%以上)的商业银行,属于股份制的,里面州颂的工作人员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公务员)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