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30 · 百度认证:南京中高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十个应当
1.应当清洁生产
第四十条
2.应当防止污染和危害
第六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 第六十四条
3.应当接受现场检查
第二十四条
4.应当执行“三同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5.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第四十二条
6.应当安装使用监测设备
第四十二条
7.应当缴纳排污费
第四十三条
8.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污
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三条
9.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预案
第四十七条
10.应当公开排污信息
第五十五条 第六十二条
七个不得
1.不得未批先建
第十九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三条
2.不得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污
第四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3.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四十六条
4.不得将不符合标准的污染物施入农田
第四十九条
5.不得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第六十三条
6.不得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7.不得违法排放污染物
2023-07-25 广告
企业的环保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扩展资料:
企业环保工作要有实际成效,必须保证适当投入,具体要保证以下投入:
1、人力方面的投入。要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环境保护管理,管理人员最好是专业人员;环保设施要配备专门操作工人进行运行管理。
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方面的投入。污染治理设施要像生产设施一样,进行运行和维护保养、检修投入,尽量发挥最大效果。
3、技术改造方面的投入。在技术改造时,应优先考虑污染少的先进工艺;对现有工艺,要及时改进,逐步消除污染物的排放。
4、污染治理项目的投入。污染治理基础研究差,污染治理技术不成熟,是中国环境保护的现状。这也造成了不少企业投入大量资金建设污染治理项目,最终却不能起到预期效果的情况。
参考资料: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9-05-29 · 百度知道合伙人官方认证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2019-06-04 · 百度认证:免费法律咨询,招募城市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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