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 具体是什么意思?有什么缺点呢?
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的缺点
1、经营地位不明确
劳务派遣机构从事的为一种特殊的劳务经济,其经营的业务还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这给劳务派遣企业开展业务造成很大影响:企业无法按业务内容进行登记注册;如何核算劳务派遣企业的收入,依据什么税法,没有规定。
2、经营资质没有审批
由于经营地位不明确,还没有专门的部门对其经营资质和经营业务进行审批,可能造成盲目发展的局面。
3、混业经营问题
从调查的情况看,很少有纯粹的劳务派遣组织,大多以劳务承包或劳务中介为主,兼营劳务派遣。
4、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型工作的规模和岗位缺乏规范,劳务派遣被许多企业广泛用于各种可能的岗位。
5、劳务派遣三方的权益缺乏保障
由于中国劳动保障的总体法制还不健全,使得劳务派遣在实际运作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导致出现以下问题:各派遣机构在具体协议内容和标准上做法不一;一些责任问题没有解决办法;发生争议也无法解决。结果,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都无法完全得到保障。
6、劳务派遣行业间的恶性竞争
用工单位在选择劳务派遣公司的时候,在服务价位和承担风险这双重问题上衡量决择。各派遣公司暗自竞争,导致一些无营业执照、无资质的伪劣公司,穿着“服务价格”低廉的衣服做起了不正当、违法的事情。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首次在法律上对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进行了规范,同时提出了劳务派遣“三原则”,即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人大法工委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答复中又对这“三原则”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同时明确,违反“三原则”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视为用工企业直接用工,劳务派遣公司需承担法律责任。人大法工委的答复为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务派遣员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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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又称为人力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的用工是中国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按照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同时,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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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的缺点
1、经营地位不明确
劳务派遣机构从事的为一种特殊的劳务经济,其经营的业务还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这给劳务派遣企业开展业务造成很大影响:企业无法按业务内容进行登记注册;如何核算劳务派遣企业的收入,依据什么税法,没有规定。
2、经营资质没有审批
由于经营地位不明确,还没有专门的部门对其经营资质和经营业务进行审批,可能造成盲目发展的局面。
3、混业经营问题
从调查的情况看,很少有纯粹的劳务派遣组织,大多以劳务承包或劳务中介为主,兼营劳务派遣。
4、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型工作的规模和岗位缺乏规范,劳务派遣被许多企业广泛用于各种可能的岗位。
5、劳务派遣三方的权益缺乏保障
由于中国劳动保障的总体法制还不健全,使得劳务派遣在实际运作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导致出现以下问题:各派遣机构在具体协议内容和标准上做法不一;一些责任问题没有解决办法;发生争议也无法解决。结果,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都无法完全得到保障。
6、劳务派遣行业间的恶性竞争
用工单位在选择劳务派遣公司的时候,在服务价位和承担风险这双重问题上衡量决择。各派遣公司暗自竞争,导致一些无营业执照、无资质的伪劣公司,穿着“服务价格”低廉的衣服做起了不正当、违法的事情。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首次在法律上对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进行了规范,同时提出了劳务派遣“三原则”,即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人大法工委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答复中又对这“三原则”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同时明确,违反“三原则”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视为用工企业直接用工,劳务派遣公司需承担法律责任。人大法工委的答复为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务派遣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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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其实是一种很先进的用工制度。它一方面适应了未来社会用工专业化程度高的趋势,比如现在很多单位的保洁、门卫等工勤岗位都不是自己招工了,而是与专业的服务公司签约,由服务公司派遣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来从事这项工作。另一方面,劳务派遣可以使用企业用工灵活化的需要,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同时还能保护员工工作稳定化的需要。一般来说,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用工比较灵活,可能今天生产这种商品需要这种工人,明天需要另一种工人,如果每个工人都要自己雇佣,那么不需要这个工人的时候,无论是劳动力闲置还是辞退,都需要付出较高成本;而有了劳务派遣,企业需要什么工人只需要跟管理公司说就行了,由管理公司负责训练和派遣;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与管理公司结成的,不会因具体工作单位的改变而变化,就不会因为频繁变动工作而损害自身权益。
劳务派遣的缺点在于,这是一个用人单位、管理公司、劳动者的三方合作关系,劳务派遣关系的核心是用人单位和管理公司之间的一般民事合同,劳动者在这其中没有任何独立地位,所以可能存在用人单位和管理公司联合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这在现实中大量存在。因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免除同工同酬、五险一金等义务,而本应承担这些义务的管理公司则可以以自己与用人单位是不同法人的理由,剥夺劳动者的权益。现在甚至出现“自我派遣”的现象,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自己设立劳务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招工后向本单位派遣,这样一旦出现劳动争议纠纷,就可以退给管理公司,实在解决不了大不了把管理公司破产解散,这样本单位的利益就不会受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