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突发脑出血,用人单位有责任赔偿吗?
2013-08-23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上班时间突发脑出血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用人单位有责任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事实上,对于这种情况,其实应该算是一种工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况不能是为工伤:
第一种情况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地内非因工作原因受伤。在工作期间内因为从事个人活动或不是履行工作职责而导致的伤害,是不属于工伤的,用人单位是不需要进行赔偿的。
第二种情况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地内,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假如员工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第三种情况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一般来说是属于工伤认定范畴的,但是例如“闯红灯”或其他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而导致的交通事故。
第四种情况是员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伤的。一般来说,员工因工外出受伤的,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但假如员工外出期间所从事的活动是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了。
第五种情况是在岗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但超过了48小时后死亡,就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了。
第六种情况是员工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事实上,对于以上这些行为,都视为是员工需要自负责任的行为,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但是是否属于上述情况的,需要通过有效的政府文书进行认定。
总而言之,以上几种情况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应该不属于工伤,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关键是看脑出血是不是属于工作原因造成的,换句话说是不是职业病。
参考:《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