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拟起诉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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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871a2c7
2019-02-14 · TA获得超过6130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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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分别在该法第48、49条中作出了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不同主体所享有的不同诉权的划分。该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款赋予了劳动者对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但此处仅限于劳动者为适格主体。该法作出了第49条规定该条款赋予了用人单位针对六种法定情形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用人单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该法第五十条赋予了劳动争议双方平等的诉权,即当事人对本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解释的方法之一即为体系解释,从上述法律规定上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总则中第5条规定的“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

 扩展资料:

若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在一审判决送达之后,当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应当及时向上诉机关提起上诉,否则超过上诉期之后,当事人不能再通过上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诉讼之前不了解程序法相关规定的,应当首先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造成不利后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何焱spNO
推荐于2017-10-04 · TA获得超过432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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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接触企业的人力资源从业人员甚至是法务人员,看到他们在不服劳动仲裁拟向法院起诉时,诉讼请求直接表述成向“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某某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的某某裁决”或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某某的仲裁请求”不就完事了吗?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也就是说,只有在终局裁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如果仅仅是不服非终局性劳动仲裁裁决,是不能向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 笔者认为,提起劳动仲裁的请求一般是支付有关费用,所以如果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而向法院起诉的话, 诉讼请求可以表述为:“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用人单位无需支付…..”。 总之,诉讼请求表述为请求法院判决与劳动仲裁裁决判定的事项相反即可。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当对部分裁决未起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该部分裁决应如何处理呢?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对部分仲裁事项不服而起诉的,将导致整份仲裁裁决不生效。 另外,当一方提起诉讼后,而另一方认为劳动仲裁裁决合理而没有提起诉讼的。另一方只能针对起诉方的诉讼请求来答辩,而不能超出此范围提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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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看世界gq
推荐于2017-09-05 · 知道合伙人教育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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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从事小学教育教学工作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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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分别在该法第48、49条中作出了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不同主体所享有的不同诉权的划分。该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赋予了劳动者对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但此处仅限于劳动者为适格主体。对于单位能否向法院针对于第47条的规定的仲裁裁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该法作出了第49条规定该条款赋予了用人单位针对六种法定情形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用人单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该法第五十条赋予了劳动争议双方平等的诉权,即当事人对本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解释的方法之一即为体系解释,从上述法律规定上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总则中第5条规定的“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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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潇暮雨07
2015-06-11 · TA获得超过484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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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可以寻找律师委托代理,因为你说的这个范围太广,不知从何地给你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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