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开一部分增值税发票该如何处理?

 我来答
绍辉聊游戏
2019-04-18 · TA获得超过15.3万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回答量:1697
采纳率:93%
帮助的人:46.4万
展开全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6号)规定,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

(一)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二)税额计算公式如下: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三)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X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如您取得的进项发票属于以上情况,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扩展资料

如取得的发票是由于销货方误开造成价税合计多开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佐钸9C
推荐于2018-03-14 · TA获得超过151个赞
知道答主
回答量:120
采纳率:100%
帮助的人:55.3万
展开全部
问: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产品设计、结算等方面的原因,前期多开了一部分增值税发票,当时双方都已记账。现在对多开的一部分金额怎样处理,需要办理哪些相关手续、账务处理,才能将双方的债权债务抵消? 答: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第210号)第一条第(2)项规定: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你单位在明知与实际销售金额不符的情况下而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处。 如果你单位属于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第一条对此明确如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如果销货方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0259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贵阳山水情深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南宁热带风暴6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济南夏日炎炎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还有疑问? 马上咨询35366位在线律师,3分钟快速解答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