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开一部分增值税发票该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6号)规定,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
(一)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二)税额计算公式如下: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三)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X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如您取得的进项发票属于以上情况,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扩展资料
如取得的发票是由于销货方误开造成价税合计多开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