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6日入职该公司,至今未签订劳动合同,现2016年4月22日已辞职,且辞职后19天了公

2012年8月6日入职该公司,至今未签订劳动合同,现2016年4月22日已辞职,且辞职后19天了公司还未支付4月份的工资给我,以前每个月的工资也都不会准时发放,最久的时候... 2012年8月6日入职该公司,至今未签订劳动合同,现2016年4月22日已辞职,且辞职后19天了公司还未支付4月份的工资给我,以前每个月的工资也都不会准时发放,最久的时候拖欠了三个月的工资,2014年的年终奖也是拖到2015年年底才发放的,请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可否得到补偿金?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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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儿巴拉巴拉
2016-05-11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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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公司拖欠工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lxm_xt50
2016-05-11 · TA获得超过3.9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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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你们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不签合同,满一年,就是无固定期合同。
去当地劳动部门寻求帮助。 要求补缴社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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