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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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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权利登临权 军舰在公海上遇到外国船舶有从事海盗行为或奴隶贩卖嫌疑、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无国籍或虽悬挂外国国旗而事实上是与军舰同一国籍时,有权登临该船进行检查,并于必要时予以拿捕。登临权不得对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行使。为了防止登临权被滥用,《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规定,如果嫌疑经证明为无根据,而且该船舶并未从事涉嫌的任何行为,被登临的船舶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予赔偿。 中国飞机在公海紧追权 沿海国有权对违反该国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紧追必须在该外国船舶或其小艇之一在追逐国的内水、领海或毗连区内开始。如果外国船舶违反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法律、规章,紧追也可从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内开始。追逐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后,才认为开始。紧追必须连续不断进行,不得中断。当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即应中止。紧追权只能由舰、军用飞机或其他经特别授权的政府船舶或飞机行使。进行紧追的军舰或军用飞机,可以在公海上逮捕被紧追的船舶,并押送到该国海港。如果在不应行使紧追权的情况下,在公海上命令外国船舶停驶或逮捕外国船舶,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予赔偿。 编辑本段如何维护公海体制制止海盗行为 海盗行为是指船舶或飞机的船员、机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进行非法的强暴、扣留或掠夺行为。海盗行为是一种国际罪行。任何国家的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的船舶或飞机,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逮捕船、机上的人员并扣押船、机上的财物。扣押国的法院可对海盗行为人进行审判处刑,并决定对船舶、飞机或财物的处理,但须尊重善意第三者的权利。如果拿捕无适当理由,拿捕国应赔偿因拿捕而造成的损害或损失。 制止贩运奴隶 贩卖奴隶是一种国际罪行。从非洲掠夺的奴隶大部由海上贩运到美洲,运送奴隶也属于贩卖奴隶的罪行。每个国家都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惩罚悬挂其国旗的船舶贩运奴隶。在任何船上避难的任何奴隶,不论该船悬挂何国国旗,都当然获得自由。 禁止未经许可的广播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未经许可的广播指船舶或设施违反国际规章在公海上播送旨在使公众收听或收看的无线电传音或电视广播,但遇难呼号的播送除外。遇有上述情况,可向船旗国、设施登记国、广播人所属国、可以收到这种广播的任何国家、或得到许可的无线电通信受到干扰的任何国家的法院,对从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的任何人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国家可逮捕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的任何人或船舶,并扣押广播器材。
201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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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又称国际水域或国际公海,是指非属于任何一个国家领海的海域。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及1958年的公海公约,公海既然不属于任何国家,故任何国籍的船舶均有航行权,对于公海中非所属国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渔业资源也可由任何国籍渔船加以捕捞。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海向任何国家开放。 根据公海公约第二条规定,公海对各国一律开放,任何国家不得有效主张公海任何部份属其主权范围。而“公海自由”,对沿海国及非沿海国而言,包括航行自由;
捕鱼自由;
敷设海底电缆与管线之自由;
公海上空飞行之自由;
建造国际法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科学研究自由。
该条有但书规定,各国行使以上各项自由,及国际法一般原则所承认之其他自由,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之利益。
捕鱼自由;
敷设海底电缆与管线之自由;
公海上空飞行之自由;
建造国际法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科学研究自由。
该条有但书规定,各国行使以上各项自由,及国际法一般原则所承认之其他自由,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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