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烟花爆竹需要什么证件
需要在当地安监局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提供的材料有工商营业执照,烟花爆竹销售合同,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他要求材料。
受理申请的机构,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申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时,除了提供相关资料外,规定零售经营者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没有证件的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申请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批发单位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销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单位各级、各职能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四)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清单;
(五)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六)建立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应急救援组织的证明材料;
(七)职工体检情况及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清单;
(八)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九)仓库保管和搬运等危险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经费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
(十一)防雷、防静电、消防设施检测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二)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三)经营场所和仓库布局的设计图纸;
(十四)有关部门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周边安全距离的审核意见;
(十五)申请出口经营的批发单位须一并提交针对出口经营所应具备的相关材料;
(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文件、资料。
推荐于2017-11-29
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由依法取得批发销售资格的单位统一布设;
3、应设专人销货,专人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张贴明显的禁烟禁火标志;
4、销售地点周边2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半径5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5、零售网点烟花爆竹存放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最高限量(30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5公斤)。
6、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资质。
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布设该零售网点的批发销售单位出具的对该网点安全条件的审核意见;
3、与批发单位签订的安全供销合同;
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资质证明。
二、 监督管理
按照省安监局的总体部署意见,针对我市烟花爆竹销售单位数量多、分布广、情况较复杂等特点,为了充分发挥县区安监部门的属地监管作用,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单位申请、分级实施、属地监管的原则。分级范围划分如下: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全市批发企业销售许可证(临时)的颁发管理工作;
(二)县、区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以下统称县级安监局)负责本辖区内零售网点销售许可证(临时)的颁发管理工作;
凡本市辖区内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必须接受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挠。
三、 办理程序
(一)市安监局发证程序:批发企业申请→县级安监局初审后上报→市安监局受理→市安监局业务科室审核并提出意见→市安监局分管领导签具意见→市安监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发证→市安监局制证、发证→定期公告。
(二)县级安监局发证程序:零售网点申请→乡镇、办事处安监部门初审后上报→县级安监局受理→县级安监局业务股室审核并提出意见→县级安监局分管领导签具意见→县安监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发证→县级安监局制证、发证→报市安监局备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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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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