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已婚)与女方(未婚)谈恋爱期间,男方为女方购买一辆汽车,分手后,男方是否能取回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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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一方出钱买车,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如果双方对车辆归属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车辆属于登记人所有。
在本案中,这里没有明确说车辆登记在谁名下,车辆不可能登记在4S店名下,如果真的登记在4S店名下,那么车辆归属4S店,我这里认为可能是通过4S店帮忙登记。如果是登记在女方名下,虽然男方出资购买车辆,但购买时的初衷是买车给女友使用,如果将车登记在女友名下,即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赠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规定,男方出资购买机动车后,交付给女方使用,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则女方对该机动车享有所有权。
那么,女方就是该车辆的物权所有人,其男友无权把该车开走,男方有权要求取回该车。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所以建议女方再次找到男方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解决,女方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如果车辆登记在男方名下,那么,车辆归属男方,男方有权要回属于自己的财产
在本案中,这里没有明确说车辆登记在谁名下,车辆不可能登记在4S店名下,如果真的登记在4S店名下,那么车辆归属4S店,我这里认为可能是通过4S店帮忙登记。如果是登记在女方名下,虽然男方出资购买车辆,但购买时的初衷是买车给女友使用,如果将车登记在女友名下,即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赠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规定,男方出资购买机动车后,交付给女方使用,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则女方对该机动车享有所有权。
那么,女方就是该车辆的物权所有人,其男友无权把该车开走,男方有权要求取回该车。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所以建议女方再次找到男方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解决,女方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如果车辆登记在男方名下,那么,车辆归属男方,男方有权要回属于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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