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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区停车位的新规如下:
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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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区停车位的新规是:小区内车位应当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求,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车位出售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车位”,车库数量无法满足本项目业主需要的,开发企业应采取竞标、摇珠等公开竞争方式出售、出租。
为了加强小区管理和交通秩序特制定车辆停放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1、车辆进出车场时,外来车辆必须进行登记(录),并由车主及管理员对登录内容核实;
2、车辆应按管理员的要求停放于规定位置;
3、车辆停放好以后,拉好手闸,关好车窗门,锁好防盗锁,避免使用带报警音的防盗锁,车内请勿存放现金及其它贵重物品;
4、车场应按管理员的要求及现场的标识行车,车速小于10公里/小时,禁止鸣笛;
5、场内禁止修理车辆、洗车、试刹车、学习驾驶等有安全隐患及影响现场卫生的活动;
6、请勿将有可能对其他车辆或人士构成危险的车辆停泊于停车场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为了加强小区管理和交通秩序特制定车辆停放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1、车辆进出车场时,外来车辆必须进行登记(录),并由车主及管理员对登录内容核实;
2、车辆应按管理员的要求停放于规定位置;
3、车辆停放好以后,拉好手闸,关好车窗门,锁好防盗锁,避免使用带报警音的防盗锁,车内请勿存放现金及其它贵重物品;
4、车场应按管理员的要求及现场的标识行车,车速小于10公里/小时,禁止鸣笛;
5、场内禁止修理车辆、洗车、试刹车、学习驾驶等有安全隐患及影响现场卫生的活动;
6、请勿将有可能对其他车辆或人士构成危险的车辆停泊于停车场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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