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的4种形态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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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的4种形态如下:

1、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2、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是: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3、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是: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4、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四种形态的运用:

1、第一种形态是监督的基础工作

第一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它适用于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以及存在一般性问题需要及时提醒纠偏、责令纠错的党员干部。第一种形态一般包括谈话函询了结。

“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等两种情形,以及经审查调查后仅给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违法行为、责成退缴违纪违法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

2、第二种形态是守住从犯小错误向犯大错误发展的“第二道防线”

第二种形态是指对问题较轻的,给予党纪或政务轻处分或进行组织调整。包括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2项党纪轻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4项政务轻处分,以及取消荣誉称号、撒销政协委员资格、终止(罢免、撤销、责令辞去)人大代表资格。

3、第三种形态是防止从违纪违法滑向犯罪深渊的“第三道防线”

第三种形态是指对问题严重的,给予党纪或政务重处分,或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3项党纪重处分,撤职、开除等2项政务重处分,降职、取消退休待遇、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组织除名(劝退)。

严肃处理第三种形态中的“少数”,对构成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必须及时给予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通过这样的处理,实际上是防止严重的违纪违法发展成犯罪,守住防止党员干部从违纪违法滑向犯罪深渊的“第三道防线”。

4、第四种形态是惩治腐败的严厉手段

第四种形态是指对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不收敛不收手,执迷不悟、拒绝挽救、负隅顽抗的,坚决严肃惩处。正因为前面有三道“防线”进行防范,演变为第四种形态的就只能是“极少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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