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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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标人与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该投标行为是否有效?该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直接规定禁止关联关系的公司之间进行招投标,仅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相关投标无效。通过检索案例发现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招标人与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投标行为无效。
(1)案号:(2016)赣民再129号
法院认为:3、本案备案合同并非通过正常招标程序竞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通过正常合法的招投标程序签订,本案两份合同在工程施工开始后才签订,并非按照正常招标程序在工程开工前签订。且备案合同的中标承包人吴家巷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茂盛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父子关系,属于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投标人,其参与投标本身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禁止性规定,即使中标也无效。
(2)案号:(2019)苏09民终4555号
本院认为,海广公司与坤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但在该合同签订时,海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朱言成,坤成公司的控制股东为朱言成及其妻子刘燕娟,法定代表人为朱言成的儿子刘锐,朱言成又系坤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故海广公司与坤成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故该施工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3)案号:(2019)琼96民终197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建设单位耀星公司虽是以招投标的方式选聘隆源公司为君临海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但招投标活动存在违法的情形和一些瑕疵。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行政法规)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投标中,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另据该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相关投标无效。本案中,投标人隆源公司是招标人耀星公司的下属全资子公司,显然与耀星公司存在利害关系。耀星公司向隆源公司发出投标邀请书及隆源公司参加投标均属违法。
观点二:招标人与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投标行为有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该书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解释: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综上所述:某公司招标,关联公司招标项目,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方面可能受到其他投标人的质疑和投诉,另一方面也可能被司法确认为投标无效。因此,建议在招标活动中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招投标活动,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有串标行为。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观点一:招标人与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投标行为无效。
(1)案号:(2016)赣民再129号
法院认为:3、本案备案合同并非通过正常招标程序竞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通过正常合法的招投标程序签订,本案两份合同在工程施工开始后才签订,并非按照正常招标程序在工程开工前签订。且备案合同的中标承包人吴家巷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茂盛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父子关系,属于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投标人,其参与投标本身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禁止性规定,即使中标也无效。
(2)案号:(2019)苏09民终4555号
本院认为,海广公司与坤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但在该合同签订时,海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朱言成,坤成公司的控制股东为朱言成及其妻子刘燕娟,法定代表人为朱言成的儿子刘锐,朱言成又系坤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故海广公司与坤成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故该施工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3)案号:(2019)琼96民终197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建设单位耀星公司虽是以招投标的方式选聘隆源公司为君临海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但招投标活动存在违法的情形和一些瑕疵。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行政法规)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投标中,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另据该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相关投标无效。本案中,投标人隆源公司是招标人耀星公司的下属全资子公司,显然与耀星公司存在利害关系。耀星公司向隆源公司发出投标邀请书及隆源公司参加投标均属违法。
观点二:招标人与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投标行为有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该书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解释: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综上所述:某公司招标,关联公司招标项目,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方面可能受到其他投标人的质疑和投诉,另一方面也可能被司法确认为投标无效。因此,建议在招标活动中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招投标活动,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有串标行为。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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