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本案该如何处理?!!
问题:分析本案该如何处理 展开
2013-09-15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案例分析!!本案该如何处理?!!
一、《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71t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1、“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没有直接包括标的物的“价格”内容;
2、“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可以包括标的物的“价格”内容;
3、“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较少损失不能视在重大误解;
(一)较大可理解分为;较小、较大、重大、巨大损失四种;
(二) 没有明确规定,可推定标的的25%较小、50%较大、75%重大、100%巨大。
4、“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可以“认定,而不是应当认定;
三、《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1、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4、变更或撤销要具有法律规定,否则,无法保证依法成立合同的法律效力。
四、本案中内部定价定价3108元的产品,错写标签为2108元出售他人;
1、出售人有过错无疑,应承担责任;
2、合同有效,属于要约、承诺完成终了的合同;
3、构成“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中,没有直接规定对“价格”的误解,但可视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要约合同;
4、每件商品3108元,单件损失1000元,损失标的额不到30%,不视为“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规定;
5、购买人善意购买,没有大批购买的行为。
综上所述,出售人以“因重大误解订立的”的合同,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为叶赫那拉闻多以学者从法律专业角度,所做解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