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道刑法案例题?
问:如何认定甲、丙的行为?
我的想法是,甲盗窃后抗拒抓捕,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丙后来殴打乙,属于承继的共犯,构成故意伤害罪;甲、丙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两人未认识到乙的警察身份,因此不构成妨碍公务罪。不知道我的想法是否正确? 展开
2013-09-17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请教一道刑法案例题?
一、我的想法是,甲入户盗窃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 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甲入户盗窃后,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已经构成抢劫罪(转化型)。
二、乙大声说:“我是警察!都跟我回警局!”甲说:“他在骗我们,别听他的。”于是甲丙继续殴打乙,将乙打至轻伤后逃离。
1、乙在紧急情况下,已经明示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情况下,甲丙继续殴打乙,将乙打至轻伤后逃离。丙打伤乙造成轻伤,是妨碍公务行为的结果,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丙构成妨害公务罪。
2、甲构成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造成乙轻伤的后果,是因盗窃转化抢劫过程中,实施的具体暴力手段。属于牵连犯。
3、在抢劫犯罪过程中,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才可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综上所述,甲构成抢劫罪;丙构成妨害公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