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符合劳动法吗?
您好,我们是一家企业.今有一位员工提出另有发展,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我们企业就终止了与他的劳动关系,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注:这张证明书是一式两份...
您好,我们是一家企业.今有一位员工提出另有发展,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我们企业就终止了与他的劳动关系,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注:这张证明书是一式两份,一张留给企业,一张留给员工,留给企业的证明上,我们写着(因本人另有发展,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叫这位员工签上了他的名字.留给员工的这张证明书上企业写这(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盖上了公司的公章.现在,问题出来了,这位员工拿这自己的那份证明书去劳动部门仲裁,说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这符合劳动法吗?
员工说,他这张是劳动合同的变更.应该给他赔偿金.请问:变更要出示证明吗?还是劳动法有相关法律规定,我们给员工的证明书就是变更的证据. 展开
员工说,他这张是劳动合同的变更.应该给他赔偿金.请问:变更要出示证明吗?还是劳动法有相关法律规定,我们给员工的证明书就是变更的证据.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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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一式两份?你这还叫一式两份吗?是你们自己造成的疏忽啊。不过我想你们那份上既然有他的签字,也应该有一定的说服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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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你说的是不是真的,十有八九是假的,黑心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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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了半个小时,可以让企业要回这个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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