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收费有哪些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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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底,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和财 政部3家联合颁布了《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 理暂行办法》和《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 行办法》。其中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 收学费,只缴杂费,符合借读条件的学生缴 借读费;接受非义务教育的普通高中学生缴 学费,学校提供住宿条件的,可收一定的住 宿费。除此之外,未经3家联合批准或省级人 民政府批准,任何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 何费用。对超出规定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 为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国务院办公厅于 1993年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 作的通知》;1996年又转发了原国家教委、国 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务院纠风办4家联合制 定的《关于19%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 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育部也先后作出 了以下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和 初中不准招收“择校生”,坚持就近人学原 则,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普通高中允许 招收一定数量的“择校生”,但要加强管理; 不准举办以各种名目收费的补习班、超常班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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