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材料题,帮忙解答下。。
2000年3月,孙某与腾讯电脑设计公司签定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被聘为该公司高级工程师,同年9月公司送孙某等去美国考察培训,培训费用每人约53000元。2001年9月回国后...
2000年3月,孙某与腾讯电脑设计公司签定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被聘为该公司高级工程师,同年9月公司送孙某等去美国考察培训,培训费用每人约53000元。2001年9月回国后让孙某主要负责某重点项目的开发工作.2002年3月3日,孙某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第二天离开公司,因此耽误了该重点项目的开发进程,公司为另聘用技术开发人员多支出费用32000元.辞职之后,孙某于2002年3月15日,又受聘于某计算机开发中心担任高级工程师,领取了工资并享受了福利待遇.
试分析:
1,孙某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应该由谁来承担腾讯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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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孙某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应该由谁来承担腾讯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 展开
3个回答
201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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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孙某的做法不合法,因为其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且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相比用人单位来说相当宽松。劳动者只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间劳动者只需提前3日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即可。本例孙某固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依法履行书面通知义务,方能合法解除,然本例孙某在递交辞职书后第二天就离开公司,这样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依据:《劳动扰兄敬合同法》缓慎第 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公司的损失由孙某承担。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注意: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尘毁协议,约定服务期。
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22条是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问题。本条所称的服务期与本例劳动合同中约定的5年合同期限并不是一回事。因本例中并未约定服务期,所以个人认为22条在本例中不应适用。
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22条是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问题。本条所称的服务期与本例劳动合同中约定的5年合同期限并不是一回事。因本例中并未约定服务期,所以个人认为22条在本例中不应适用。
201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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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基棚法》第三十七雀猛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孙某只提前一天就接触了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2.孙某和某计算机研发中心扯淡顷锋桥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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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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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问题条件不足1、不合法,按法律对顶提前一个月通知,但没做到的也只是能扣20%而已2、按字面所给信息,应由孙某承担但前面也说了条件不足这样的情况实际中肯定是附有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如果有,1、孙某不谈野合法,需返还部分培训费用和,违约金2、孙某和某计算机培训中心承担,漏祥后者不管知情与否都附有连带含搜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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