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赋役制度对政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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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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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的赋役制度是征发赋税的鱼鳞图与粮长制。黄册为纬的赋役制度明初的赋役制度是建立在皇帝对全国的土地和人民私人占有的经济基础之上。全国人民都要被皇帝编制在户籍册中成为其编户民(役户),除皇室、勋臣、国戚及少数钦赐优免者外,无不被分拨承担徭役,户役田具有主人的身份,有田即有役,种什么田当什么差。并且户役田不得自由买卖,土地买卖必须严格税粮的推收过割手续。这样就形成土是王土,民是王民,“占由于民,则入赋于君,制也”的封建逻辑,无论输赋纳粮或当差承役,都是编户民的封建义务,是封建的贡或役。故而朱元璋告诫其臣民:“为吾民者当知其分,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 明代全国土地分民田、官田两种,民田是民间的私田,官田是宋代以来的官地和建明后官没的敌对者、犯罪者的土地。为掌握各处耕地数目,防止脱漏,派人在各地丈量耕地,“量度田亩方圆,明以字号,悉书主名及田之丈尺,编类为册”绘成图,其形状如鱼鳞,故名(明)。具体办法是税粮万石为一区,区绘总图,在上面将各块土地的主人,四至、数目、肥瘠绘上,作为征收税粮的凭证。鱼鳞图册自洪武六年即开始,到二十年时已经推行到全国各地。在按鱼鳞图征税时,洪武四年始,又在南方一些地区创行了粮长制,办法是随税粮万石为一区,选该区富者为粮长,专督其区税粮并运送至京师。及时运粮至京师者,常蒙皇帝招见,甚至授官,称“税粮人才”,如浙江乌程粮长严震,由粮长升为工部尚书。最初的用意是防止郡县官吏额外加税,并定粮长舞弊治罪法;但粮长制实行不久,便与官吏勾结,上下齐手,欺压百姓,甚至干预行政事务。鱼鳞图,粮长制都是征赋税的组织工具。明初的税制沿用唐宋,夏秋两征,称夏税秋粮;交本色粮,交他物称“折色”。本色夏麦秋粮,民田一般亩征三升三合,官田五升三合,另外,有所谓“重税区”,除了富裕地区,主要是明初朱元璋对原来的张士诚等统治区敌对势力的报复;达八升五合,乃至二、三石。征发徭役的里甲制和黄册。明初分全国民为军民匠灶四类(灶历盐户),各著专门户籍,不准改行,并予以行政编制;城镇曰坊,近城曰厢,乡下为里甲。里甲制始于洪武三年,十三年以后推广善及,办法是一百一十户为一里,设里长十人(十户);下设十户为一甲;一里长统一甲(甲有甲首)。比较笼统。同时,还编了户口清册即黄册:每户填报姓名、丁口、年龄、田宅、资产、里长汇总后上呈县;并将鳏孤独附后(不征役)称畸零户。县州布政司(省)层层留底,汇总,最高呈报中央户部。每十年一更换,以适应人丁等变化的情况。明初徭役有三类。均工夫役(即均徭)——验田出夫,田一顷丁夫一人,不足顷者几户均之,应中央差派,每年到京师服役一个月。如雇请佃户代之,一人次米一石;用他人代之,米二石五斗给代役之人。里甲正役——以里甲为单位服役,每年由一里长,一甲(十户)“值年”,属乡间小吏的职役性质,主要在本乡催督税役,管理人丁事 ,迎送官员,承府呼唤准备举子赶考费用等,十年轮完一里甲,值年先后以丁粮多少为序,值年时“一岁中诸色杂日应役者,编年均之,银力从便”,一般不出力,只出资。杂役——亦称杂泛。“上命不时日杂泛”即临时征派。三种徭役均与资产、丁口有关,按丁产编为上、中、下三等户;十六至六十男子为丁,按丁分别科派。总之,鱼鳞图册是全国土地清册,辅以粮长制以征税粮; 册是全国户口清册,辅以里甲制以征税役。二者相辅相成。“以鱼鳞图为径,土地之讼废也 ;黄册为纬,赋役之法定邪”(明史)。 明初赋役制与唐宋制的比较。土地税方面沿用唐宋旧制,形式内容皆同,废除元朝税粮,科差诸杂税。粮食及布帛的征收,是明初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到中叶以后才为货币税所代替。徭役征发、既有唐前期之制,又仿宋制,有亲征的力役,有类似职役的的里甲役,同时又可以雇人代役(均功夫役),并定出出资标准,是代役制的继续,又是一条鞭法力役并入地亩的基础。在手工业方面,明初仍有匠籍制度,手工业者服官府作坊称轮班、住坐两种。轮班—般每三年一次,每次三个月;住坐——每月服役十天。均可出资代役,其它时间可“自由趁做”。商业税放弃杂税,按经营额“三十税一”。均较元代为轻。总之,朱元璋在明初三十年间,能从维护长远经济的目的出发,针对元末以来战乱灾荒、经济衰退的情况,实行一些发展生产,减轻税役的措施和制度“取之有制,用之有节”(太祖实录),实际上是在推行与民休息的政策。但同时,官僚富豪都在无节制地侵吞田产,大量占有佃户,自明初,土地兼并,农民破产流亡即很多。3、一条鞭法的创行明朝初年税制沿用唐宋两税法,徭役也模仿唐宋旧制,已见前述。到明中叶以后,赋役制渐渐的出现混乱,一方面是土地易手加剧,鱼鳞图已不可靠,特别是豪民隐占田产,析产以逃税,政府曾下令重新丈量全国土地,包括一些王庄,屯田的耕地,对当时“大户有田而无粮”的弊端有一定改善。另一方面,又对徭役制进行了改革。自明中叶以来,东南地区各地又调整了摇役的征派方法。如应天府将里甲役改收“里甲银”,浙江、福建改“均徭”为均平银,江西把各类杂役徭役一律归为均徭,由里甲轮任,实际是将诸徭役合并了。又有地地区出现“十段锦”法,即打破里甲界限,以县为单位分段(区)征发,仍是十年一轮。这些都与后来的一条鞭法精神一致,是其先声。嘉靖九年(1530),内阁大学士桂萼提出了“一条鞭法”,嘉靖时曾在一些地方试行,如海瑞等在浙江,应天府等地试行,但由于户部尚书等人的反对,一直没有大规模推行。张居正执行时将各地的摇役改革方法与赋税改革方法合并,整顿为一条鞭法,于万历九年(1581)推行全国。一条鞭法的内容记载不一,各地实行的也不完全一样。据《明史·食货志》记载为: 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 ,力差则计其工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为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投,于是均徭,里甲与两税为一。 概言之,即把各种徭役合为一综,如鞭绳诸股合为一条。具体讲,有以下三个要点内容。1、赋役合并,按田亩征收。将各种赋税,徭役统一为一项,以防杂乱摊派;将按人丁征发的摇役也改为主要按资产征发,并与赋税合并,摊派地亩征收。[丁田之比因地而异,但基本精神相同,如“丁六粮四”、“粮三丁一”等]。2、田赋征银,徭役出钱。开始是部分折钱银,因为官府需要部分粮食和人夫徭役,后来全部税收改为征银,全部徭役可纳钱抵税,官府以此募人应役。3、官府征收,废除粮长。赋役折银钱后容易存放,运送不再由粮长之类专为收运了。由县官、州官、布政使管理,减少了粮长、里正鱼肉百姓的弊端。一条鞭的推行,杂派在一定范围内减少,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也使国家的财政状况有好转,由原来亏损白银四百万两,转变为余十年银粮,收到了明显效果。并且从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发展史上看,特别是徭役制度的演变过程来看,一条鞭法也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徭役的征发由人丁转向地亩,缓和了人身依附关系,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自古封建税役以地、户、丁为三因子,役主要以丁口为依据,这就是劳动赋税的残余,也是官府控制农民人身自由的手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落后形态不断被改造,由人丁转向地亩,如唐中叶杨炎两税法,将代役庸制合并, 但由于当时社会经济没有发展到全部实行代役的程度,所以宋初徭役从二税中脱离出来,“雇募法”成了王安石变法的焦点。真正完成丁役转入地亩,是在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之后,一并计亩征银;而丁役的残余形态到清初“地丁合一”时才取消,“地丁制”是一条鞭的继续和扫尾,这对于松驰人身依附关系有主要意义。同为税役的征发是靠政治力量,不是基于财产权,而是对财产所有权的统治权,是一种超经济强制。商业经济是自由的,而摇役制限制了人身自由,也就限制了商业经济的发展;代役制出现后等于摇役制度废除,增加了人身自由。其二,税役一并征银,适应当前经济的发展。货币税、役的产生是当前经济发展的结果,而货币税役反过来又对当前经济有促进作用。又,缴纳赋税的农民大多在农村生活,以前只是生活必需品盐铁之类才经过市场,其余主要靠自己生产。货币的出现,值得他们把农产品变成产品,引起了当前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这样一来加强了城乡的关系,把广大农民也介入了市场。但是,对此也不可估计过高,因为货币赋税不等于货币地租,货币地租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的前提,而赋税不是,其经济范畴带有政治色彩,不完全与商品经济吻合。并且当时东南地区商业经济最发达,一条鞭在此兴起是与当地情况适应的,但北方自然经济占绝对地位,赋役征银就带来许多不便,如《天下郡国利病书》说,明代山东、 陕西岐山等地农民就为缴银常低价卖粮物。张居正的改革,尤其一条鞭法,无论从当时看,还是历史上看,都有积极意义,应当肯定。但他的改革也有一定局限性,如一条鞭法的目的之一为了减少杂派,但与两税法、康熙时的地丁合一不同,不设立赋役总额,结果造成一条鞭法的征收“岁岁不同,出口为是”,使贪官污吏钻了空子,不断加重人民的负担;皇庄、王庄仍有关税权,官绅也按级别免税役,就不可能使财政贫匮得到根本解决。尽管有这些局限性,还是触动了官僚地主的利益,加之内阁门户之见。张居正死后被诬告,夺爵抄家,并剖棺鞭尸,皇帝特赦免之;而“条鞭法行十余年,规制顿紊,不能尽遵也”,明后期摊派仍然很多,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最后导致李自成起义,推倒了明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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