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窃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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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供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有:
(1)、违约用电; (2)、窃电; (3)、违反合同规定用电; (4)、违反安全规定用电;< (5)、损害供用电设施,冲击供电企业、变电设施所在地,扰乱供电工作秩序,干扰冲击电力调度机构,扰乱电力调度秩序,使电力供应无法正常进行的行为; (6)、其他危害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2) 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3) 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4) 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其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装置。
(5) 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电力企业对违章用电行为可以责令改正,根据违章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差额电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电费和其他费用,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
制止的办法有: (1)、警告; (2)、通知改正; (3)、加收费用; (4)、追缴费用(5)、中止供电; (6)、请求电力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7)、请求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其他有效措施。 根据《电力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危害供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示;情节严重或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5、 什么是擅自改变用电类别?应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擅自改变用电类别,指用户未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改类手续,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或允许自行改变用电类别的行为,即违反电价分类属性用电的行为。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2倍差额的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权用时间按3个月计算。
窃电指以非法占用电能,以不交或者少交电费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不计量或少计量用电的行为。窃电属于盗窃公私财物的非法行为.
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装置用电;
(3)、伪造或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失效;(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7、 如何确定窃电量数额?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电时,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确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动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伪造封印用电指以非法侵占使用电能为目的,破坏或者伪造封印用电。开启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指私自开启法定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专用封钳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行为。
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指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毁坏或者损坏供电企业安装或检验认可的计量装置,使其失去计量作用或准确程度的行为。
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指故意在计量装置内外加放异物,以及采取其他技术手段,使供电企业安装或者检验认可的计量装置失去效能或者计量准确程度的行为。
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力违法行为,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1)、具有电力违法事实的;
(2)、依照电力法规可能追究法律责任的;
(3)、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还应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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