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相同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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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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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劳动法律关系
(一) 含义
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关系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二)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
1.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是思想意识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2. 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社会劳动过程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之内。
3. 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联系:
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2.劳动法律关系不仅反映劳动关系,而且当其形成以后,便给劳动关系以积极的影响。
二、 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属性
1. 事实劳动关系完全或部分不符合法定模式,缺乏劳动法律关系赖以确立的法律事实的有效要件,如未签订劳动合同等。
2. 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但这不是由双方当事人所设定和所预期的。
3. 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不能依法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就应当强制其终止,但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仍然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三、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其内容
(一)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1.劳动者
(1) 达到法定的年龄且具有劳动行为能力。
(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1.行为:劳动行为和其他行为
2.财物:实物与货币
(三)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
1.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1)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 休息休假的权利;
4)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
7)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 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1) 完成劳动任务;
2) 提高职业技能;
3)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5)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用人单位的权利
1)劳动用工权:招工权、用人权
2)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3)工资奖金分配权
(2)用人单位的义务
1) 为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实现提供条件保障。
2) 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3) 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不擅自或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和辞退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辞退劳动者时,应先与工会和劳动者沟通。
4) 为劳动者组建工会及工会依法开展的活动提供帮助。
5) 依法保证并合理安排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
6) 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及各项待遇。
7) 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8) 依法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劳动者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待遇。
9) 建立职业培训制度。
10) 依据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四、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产生,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劳动过程,依照劳动法规,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而设立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变更,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间已经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出现而引起法律关系中某些要素的变化。
消灭;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劳动法律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即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的消灭。
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概述
一、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
社会保险各主体间,就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二、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一) 从社会保险责任分,国家、社会保险的管理和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劳动者及其家庭。
(二) 从保险业务分,
1. 保险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 投保人:用人单位。
3. 被保险人:劳动者。
4. 受益人
5. 管理人: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
6. 监督人
(三)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资金、物、服务行为。
(一) 含义
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关系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二)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
1.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是思想意识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2. 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社会劳动过程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之内。
3. 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联系:
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2.劳动法律关系不仅反映劳动关系,而且当其形成以后,便给劳动关系以积极的影响。
二、 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属性
1. 事实劳动关系完全或部分不符合法定模式,缺乏劳动法律关系赖以确立的法律事实的有效要件,如未签订劳动合同等。
2. 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但这不是由双方当事人所设定和所预期的。
3. 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不能依法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就应当强制其终止,但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仍然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三、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其内容
(一)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1.劳动者
(1) 达到法定的年龄且具有劳动行为能力。
(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1.行为:劳动行为和其他行为
2.财物:实物与货币
(三)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
1.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1)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 休息休假的权利;
4)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
7)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 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1) 完成劳动任务;
2) 提高职业技能;
3)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5)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用人单位的权利
1)劳动用工权:招工权、用人权
2)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3)工资奖金分配权
(2)用人单位的义务
1) 为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实现提供条件保障。
2) 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3) 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不擅自或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和辞退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辞退劳动者时,应先与工会和劳动者沟通。
4) 为劳动者组建工会及工会依法开展的活动提供帮助。
5) 依法保证并合理安排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
6) 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及各项待遇。
7) 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8) 依法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劳动者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待遇。
9) 建立职业培训制度。
10) 依据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四、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产生,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劳动过程,依照劳动法规,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而设立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变更,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间已经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出现而引起法律关系中某些要素的变化。
消灭;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劳动法律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即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的消灭。
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概述
一、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
社会保险各主体间,就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二、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一) 从社会保险责任分,国家、社会保险的管理和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劳动者及其家庭。
(二) 从保险业务分,
1. 保险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 投保人:用人单位。
3. 被保险人:劳动者。
4. 受益人
5. 管理人: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
6. 监督人
(三)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资金、物、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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