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纳税基础单项选择
A、 5日 B、 10日 C、 15日 D、 一个月
2、当甲乙双方交换房屋的价格相等时,契税应由( )。(2分)
A、 甲方缴纳
B、 乙方缴纳
C、 甲乙双方各缴纳一半
D、 甲乙双方均不缴纳
3、某公司与客户签订了购销协议,发货时实际发送数量每次都有尾数,导致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金额不符,在这种情况下( )。(2分)
A、 实际金额超出时,补贴花
B、 实际金额超出时,不补贴花
C、 年末汇算清缴
D、 与税务人员商量解决
4、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 )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2分)
A、 超过部分金额
B、 扣除项目金额
C、 取得收入全额
D、 全部增值额
5、下列行为不在契税征税范围之内的是( )。(2分)
A、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B、 国有使用权的转让
C、 房屋买卖
D、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6、下列凭证中,应缴纳印花税的有( )。(2分)
A、 企业内部职工食堂设置的经费收支账簿
B、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为记录其经营活动而设置的账簿
C、 企业将物品赠与社会福利院所立的书据
D、 企业获得贴息贷款时,签订的贷款合同
7、下列行为中计征契税的是( )。(2分)
A、 以抵债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B、 以相等价格交换房屋
C、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D、 转移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8、下列关于车船税纳税人说法正确的是( )。(2分)
A、 在华拥有车船的政府机关,不是车船税的纳税人
B、 在华拥有车船的日本籍人员,不是车船税的纳税人
C、 在华拥有车船的外国企业,不是车船税的纳税人
D、 在华拥有车船的中国公民,不是车船税的纳税人
9、按照税法规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有关扣除项目金额之和( )的予以免税。(2分)
A、 20%
B、 30%
C、 40%
D、 50%
10、某海洋运输企业本年5月20日购置了一艘船舶,净吨位是26吨,并在6月1日办理的车船登记,当地规定船舶的单位税额是3元/吨。该企业当年应就该新购置的船舶缴纳车船税( )元。(2分)
A、 43.75
B、 50
C、 45.5
D、 52
11、下列各项中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有( )。(2分)
A、 非房地产企业间用房地产进行投资
B、 兼并企业取得被兼并企业房地产
C、 企业间房地产交换
D、 房地产的出租
12、下列各项中,属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有( )。(2分)
A、 偷逃营业税而被查补的税款
B、 偷逃消费税而加收的滞纳金
C、 进口货物征收的增值税税额
D、 偷逃消费税而加收的罚款
13、某学校委托一服装加工企业为其定做一批衣服,合同载明原材料金额80万元由服装加工企业提供,学校另支付加工费40万元。服装加工企业的该项业务应缴纳印花税( )元。(2分)
A、 240
B、 360
C、 440
D、 600
14、甲企业将货物卖给乙企业,双方订立了购销合同,丙企业作为该合同的担保人,丁先生作为证人,戊单位作为鉴定人,则该合同印花税的纳税人为( )。(2分)
A、 甲企业和乙企业
B、 甲企业、乙企业和戊单位
C、 甲企业、乙企业和丙企业
D、 甲企业、乙企业、丙企业、丁先生、戊单位
15、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7日内,到( )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2分)
A、 房地产所在地
B、 纳税人注册地
C、 纳税人核算地
D、 合同签订地 展开
B,契税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的10日内。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D,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因此等价交换,双方均不缴纳契税。
B,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完税。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D,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D
B,C和D属于印花税免税范围,A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A
个人认为没有正确答案。《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人员适用车船税的规定。因此上述拥有《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征税范围的车船时,均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
A
C
C
A
C,)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原材料不计税,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和辅料的合计数,适用税率0.5‰。
A,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不属于印花税纳税义务人。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