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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没有说具体情况!二岁以下,一般归女方。10岁以上征询子女意见,2岁以上有优先考虑抚养权情形的,获得抚养权机会较大。总的是以对子女成长有利为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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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第二条的回答。
另外,对于法院认定谁带孩子对孩子的成长更为有利,一般人认为首先看经济条件,其实这是一个误解。
固然经济条件很重要,但法院并非只看经济条件,否则谁钱多就判给谁,这对经济弱势的一方是极不公平的。总的来说,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原有的物质条件、现有的经济收入水平,工作的性质及稳定性,工作的时间安排,受教育程度,个人身体情况,家庭情况(例如父母是否身体健康,年纪是否允许),是否有不良嗜好,个人的品性,孩子原有的生活、学习习惯等因素。
另外,对于法院认定谁带孩子对孩子的成长更为有利,一般人认为首先看经济条件,其实这是一个误解。
固然经济条件很重要,但法院并非只看经济条件,否则谁钱多就判给谁,这对经济弱势的一方是极不公平的。总的来说,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原有的物质条件、现有的经济收入水平,工作的性质及稳定性,工作的时间安排,受教育程度,个人身体情况,家庭情况(例如父母是否身体健康,年纪是否允许),是否有不良嗜好,个人的品性,孩子原有的生活、学习习惯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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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最通俗的一句话就是:两岁以下一般给母亲,看谁能给孩子更好的生活环境,孩子愿意或者习惯跟着谁。
法院就判给谁
法院就判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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