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问题 15
甲、乙结婚后,因甲无生育能力,夫妇二人决定收养一子。2005年10月20日,甲、乙收养了12岁男孩丙,并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一年后,甲、乙因煤气中毒双亡,甲的父母丁、戊希...
甲、乙结婚后,因甲无生育能力,夫妇二人决定收养一子。2005年10月20日,甲、乙收养了12岁男孩丙,并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一年后,甲、乙因煤气中毒双亡,甲的父母丁、戊希望丙由生父母领回抚养,但丙的生父母不同意。丙要求丁、戊抚养,丁、戊以丙与其没有血缘关系为由拒绝抚养。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戊履行抚养义务。
问:(1)甲、乙死亡后,丙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自然恢复?
(2)甲、乙死亡后,丙的养祖父母丁、戊是否有抚养丙的义务? 展开
问:(1)甲、乙死亡后,丙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自然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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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死亡后,丙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恢复;婚姻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甲、乙死亡后,丙的养祖父母丁、戊有抚养丙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甲、乙死亡后,丙的养祖父母丁、戊有抚养丙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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