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地质资料汇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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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8 · 技术研发知识服务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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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交人应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的规定,在汇交成果地质资料的同时,汇交原始地质资料的复制件和依法不需汇交原始地质资料的原始地质资料目录。
(2)2012年7月1日起,除国土资源部实施委托保管的油气、放射性及海洋矿产的原始地质资料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一律应按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的规定,接收、验收、保管原始地质资料及目录,并向社会提供利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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