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商业性矿产勘查的管理与监控
2020-01-16 · 技术研发知识服务融合发展。
政府对商业性矿产勘查的管理与监控,主要体现在对探矿权和矿产勘查行业的管理与监控。对探矿权的管理与监控,在本章第二节已做了论述。
对矿产勘查行业的管理与监控,在市场经济国家,主要是由行业协会来实施的,这将在本书第八章 商业性矿产勘查的行业协会中做详细的论述。但在我国,由于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体系还不发育,行业协会的作用还不到位,在矿产勘查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期间,主要是由政府来实施矿产勘查行业的管理与监控,并且在政府职能三定方案中加以规定。
政府对矿产勘查行业的管理与监控,笔者认为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制定矿产勘查行业发展规划,听取业内意见和建议,制定促进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政策,提高我国矿产勘查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2)保护探矿权人和矿产勘查行业成员的合法权益。
(3)营造矿产勘查的诚信环境,实行行业自律,维护行业信誉。
(4)制定矿产勘查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监督执行。
(5)开展矿产勘查行业统计,提供信息。
(6)根据我国的国情,矿产勘查行业管理还应包括对事业型地勘单位体制改革的引导和指导。
(7)管理商业性矿产勘查政府财政补贴。
关于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只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过渡性管理监控措施。因为矿产勘查活动只对地面产生有限扰动,不涉及民众的民生问题,不像建筑工程、医院、医药、法律等行业,必须有严格的资质管理。在市场经济国家,不存在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