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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规定的禁止发布烟草制品广告范围如下:
1、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2、烟草广告中不得出现:①吸烟形象;②未成年人形象;③鼓励、怂恿吸烟的;④表示吸烟有利于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⑤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
3、凡是利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活动冠名、冠杯的,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带有冠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
4、烟草经营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公益广告及社会类、公共类广告时,不得出现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满。出现的企业名称与烟草商标名称相同时,不得以特殊设计的办法突出企业名称。
5.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极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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