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西周时期,两者互为表里,关系密切,一同构建了西周奴隶制的完整体系
1.区别
(1)内容性质
①礼是统治者制定或认可的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指导性、禁止性或强行性规范,全面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社会等级秩序及日常行为规则。
②刑是制裁违法犯罪的处罚性规范。
(2)功能作用
①礼的功能作用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或强行禁止。
②刑的功能作用在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3)作用时间
①礼者禁于将然之前。
②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4)适用原则
西周是典型的宗法等级社会,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适用原则,礼与刑的制定宗旨与实施对象有所不同。
(5)实施对象
①礼主要调整以各级宗主贵族为核心的宗法等级秩序
A.等级差别性
礼的等级差别性,决定了不同的社会关系由不同的礼来调整。不同身份地位的人,分别适用不同等级规格的礼。
B.礼的双重性
宗主贵族所享用的礼,既是赋予他们的各种等级特权待遇,也是规制他人不得逾越的强制规范。
C.“礼,所以整民也”
“礼不下庶人”不是说礼对平民以下的庶人没有约束力,反之,包括庶人在内的所有人也必须遵守礼的规定。
D.性质
礼的这一特性,决定了它具有确立和规制西周宗法等级制度的基本大法的性质。
②刑主要针对平民以下的庶人之类被统治者
A.司法特权
所谓“刑不上大夫”,是指刑不以大夫以上的贵族集团为主要适用对象,但并非贵族犯罪一概不受刑的制约,实际是说大夫以上的各级宗主贵族犯罪,可以按其身份地位分别享有一定的司法特权。
a.“八辟”
赋予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种特权人物以“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的特权,即不适用定罪量刑的一般规定和司法审判程序,而是通过个案的临事议罪网开一面。
b.“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西周赋予册命贵族以规避出庭受审的特权。
c.“公族无宫刑,不翦其类”
西周赋予王公贵族以远离宫刑、免于绝嗣的特权;
d.“王之同族与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
西周赋予王族公侯由负责郊野事务的甸师氏秘密执行死刑的特权,以避免在公众场合公开行刑有失尊严。
B.性质
刑的这一特性,决定了西周刑事法律制度是典型的宗法等级特权制度。
2.联系
(1)违反礼的规定,即属违法、违规或犯罪,就要受到法律追究或刑罚制裁。
(2)古人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就是对礼的地位及其与刑的关系的概括。
3.总述西周的礼与刑作为两种重要法律形式,具有各司其职、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