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钧儒的思想主张
沈钧儒清末主张立宪救国,认为立宪即改变清朝封建专制制度,实现民主政治,让人民有参政的民主自由权利。
辛亥革命后,他本着民国主义在民的精神,反对封建军阀统治,要求贯彻民主精神,厉行立宪政治,参与了“天坛宪草”和浙江自治省宪的拟定工作。在领导救国运动中,他参与制定的救国会政治纲领中,明确提出民主制度的确立,是各党各派彻底合作的基本条件;结社、集会、言论、出版的自由,是联合战线丝毫不能让步的要求。在整个抗战期间,他始终认为抗日与民主不可分,要彻底打败日本帝国主义,争取抗战最后胜利,必须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战,充分发扬民主,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他针对抗战后国民党继续实行专制、压制民主、破坏法治,先后在国民参政会上两次提出切实保障人民权利案,获得许多参政员的联署支持。
他和各抗日党派参政员一道,发起民主宪政运动,要求结束国民党一党专政,制定宪法,实施宪政,保障人权和各抗日党派的合法地位。为了争取实现民主宪政,他和一些中间党派负责人共同发起,成立了旨在促成实施民主宪政的统一建国同志会,随后进一步发展为中国民主政团同盟。沈钧儒和救国会是共产党在争取政治民主化斗争中的忠实盟友。抗战胜利后,在沈钧儒的领导下,救国会改名为中国人民救国会,其政治纲领提出建立一个以全国绝大多数人民为基础的、统一战线的、民主联盟的、走向社会主义的民主国家。他参与创办的《民主生活》周刊,反对国民党发动内战,认为当前一切问题的症结都在不民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表示要用笔来反映人民的公意,发扬民主精神,实践民主生活。民主同盟被国民党宣布为“非法团体”遭取缔后,他潜离上海赴香港主持召开了民盟三中全会,领导民盟“一面倒,倒向新民主主义方面”。
反对人治,主张法治,是沈钧儒法学思想的核心。沈钧儒认为,法制健全与否,是否实行法治,是国家强弱盛衰的重要因素。他引用韩非的话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在北洋军阀统治下,他长期参加政学会活动,是因其政纲对政治取稳和改进主义,强调发扬民主与厉行法治。“唯民主可以革专制之积威,唯法治可以纳庶政于轨物。”与自己的理念相吻合,他说:“欧美式政治之精神在法治,中国式政治精神在人治。”“吾国政府素重人治,与欧美之一切归纳于法治者迥异,政治所以不进步,此实一大原因。”认为当今中国是无法无天,武人干政,军阀祸国,只有建立法系,实行法治,结束人治,才是弭乱致治之道。上世纪30年代,他针对国民党当局罔顾法治,践踏民主,非法拘禁爱国人士的白色恐怖统治,倡导冤狱赔偿运动。发表宣言说:“‘堂上一笔朱,阶下千滴泪。’此种至可惨痛之现象,竟存留于二十世纪之中国,则斯民之不幸,果为何如?”并制定冤狱赔偿法草案送呈国民党中央采用,要求建立冤狱赔偿制,以保障人权,获得较广泛舆论的支持。冤狱赔偿运动是当时整个爱国民主运动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页有意义的篇章。40年代,他撰文批驳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侵害人民民主自由权利的《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等法令。新中国成立后,他出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建立和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殚精竭虑,使法制建设有了一个良好开端。
此外,沈钧儒从小接受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想和济世救民的优良传统,有着良好的道德修养。他一生“贫贱不移,富贵不淫,威武不屈”,洁身自好,克己奉公,清廉正直,乐于助人,重视家庭,爱护子女,对后辈循循善诱,是青年的良师益友,为世人所称道,这更是值得我们继承的一份精神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