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唐朝有关化外人的法律制度?
“化外人相犯”这一法律术语最早出现在《唐律疏议》之中,其根源于中国古代的“因俗而治”思想。唐时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国力强盛,政策开明,大量化外人纷纷进入唐境内经商、求学、旅游。唐承前代思想并结合自身境况,形成了一系列与化外人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化外人在唐的权利并规范其行为。
唐政府以规范的形式应对化外人法律问题,其唐律、令、格、式均有涉及到对化外人的规定。同时设有主管化外人的行政机构,如鸿胪寺、主客司、地方州府以及化外人自治机构——蕃坊。明确各管辖机构的职责,规范化外之人在唐境内的行为。为使化外人更好地在唐生存发展,唐政府赋予其应有的权利,相应地也要求其承担一定的义务。
扩展资料:
对涉及化外人的案件,唐政府以《唐律疏议》中“化外人相犯”条确定其适用原则,即同类相犯,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则依唐律论。
并以地方州府为化外人案件受理的前置机构,以鸿胪寺为其上级机构,负责对地方州府审理的化外人案件进行审核。此外对影响较大的涉外案件,皇帝亦会过问审理,或出于审理的公平公正考量,或基于政治原因的考量。
唐代司法机构较尊重化外人语言及习俗,在诉讼中设有翻译人员——译语人,在执行中变通适合化外人的执行方式。唐代化外人法律制度作为古代法中优秀的一部分,为后世王朝所继承与发展,同时也对唐王朝周边国家及地区产生了深远影响。
如日本,仿唐鸿胪寺、市舶使等涉外机构设置了大宰府、交易唐物使等涉外机构,还依唐律令制定了《大宝令》等涉外律令。当今世界,国际交往频繁,外国人入境人数增多,涉外纠纷在所难免,妥善处理涉外摩擦与冲突,对社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唐代化外人法律制度作为古代优秀的法律文化,其中所蕴含的法制精神与理念对解决涉外纠纷与制定涉外法律规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今世界,国际交往频繁,外国人入境人数增多,涉外纠纷在所难免,妥善处理涉外摩擦与冲突,对社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唐代化外人法律制度作为古代优秀的法律文化,其中所蕴含的法制精神与理念对解决涉外纠纷与制定涉外法律规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