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当能真实地反映其实体的属性 (类别)。不得使用单纯序数作地名,禁止使用重叠通名。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生僻或易产生歧义的字。
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
(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五)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六)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
(七)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全国范围内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