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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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春秋初税亩:从春秋末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 、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规定不论公田(井田)和私田,一律按实际亩数征税。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它承认私田合法,这就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标志着井田制的瓦解。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

2.秦汉赋税:编户制度。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是国家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兵役的依据。
编户齐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

3.北魏的租调徭役制。孝文帝改革实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调制,受田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户税)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

4.隋唐租庸调制。从西晋至唐中叶,商品货币关系虽有所发展,但自然经济仍占绝对优势,各封建政权仍然使用租调这种赋税征收方式,有所变化的是隋唐在租调制的基础上开始征收“庸”,故又称“租庸调制”。租庸调制开始实行于隋朝,唐朝进一步加以完善。

5.唐中后期两税法。唐中叶产生的两税法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它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关系特别是土地(均田制)关系变化的产物。它适应了当时丁口转移、商品货币经济有所发展的新情况。

6.北宋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内容:王安石变法实行募役法规定官僚也要交纳役钱,实行方田均税法,清查隐瞒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坏平均赋税,使官僚地主无法逃避赋税。后因大官僚大地主反对被废除。

7.明后期张居正的“一条鞭法”。是明朝中后期社会经济即商品经济发展和阶级斗争的产物。(明初的赋役制度是赋和役分别征收的,赋以土地为对象征收,按田亩计算;役以人为对象征收,分为按丁和按户征收两种。

8.清前期实行摊丁入亩,征收地丁银。①旧的赋税制度使农民负担过重,影响社会安定,而且人头税使隐蔽人口现象严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  ②赋税制度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③1712年规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为摊丁入亩提供了条件。

扩展资料: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沿革的五大趋势:

1.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步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转变(以两税法为标志),直至取消人头税(以摊丁入亩为标志),反映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驰。

2.农民由必须服徭役逐渐发展为纳绢代役(以“庸”为标志)。

3.赋税由实物为主到货币为主转变(以一条鞭法为标志);反映了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

4.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标志)。

5.税种由繁杂多项逐渐演变为简化单一(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上述演变体现了中国古代经济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这种演变说明.随着历史的发展与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相应反映。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古代赋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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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春秋初税亩:从春秋末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 、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

2、战国秦汉时期:商鞅变法,地主土地私有制确立,相继出现了贵族地主、军功地主和商人地主。

2、王田制(王莽时期),把全国的土地更名为“王田”,归国家所有,禁止自由买卖。

3、东汉魏晋南北朝时期:九品中正制度,使以大地主庄园经济为特征的士族门阀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到充分发展。

4、屯田制(曹魏时期),国家用强制手段要求士兵或农民垦种荒地、生产军粮或征收田租的土地制度。

5、隋唐五代时期。门阀士族地主土地所有制向以纯粹租佃关系为特征的庶民地主土地所有制经济转型。

6、均田制(北魏至唐朝前期)均田制是在不触动原私有土地的基础上,把国家掌握的无主荒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农民耕种,农民缴纳租税并服徭役和兵役的一种土地制度。

7、宋元明清时期。以纯粹租佃制为特征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完全确立。

扩展资料:

井田制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是奴隶社会经济基础的基本形式。井田制,兴于商朝,盛于西周,瓦解于春秋。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逐步推广,大量的荒地被开垦出来,出现了许多井田制公田以外的私田。

私田主人控制着私田产品,不缴纳给国君,而且改变了对耕田者的剥削方式,即让劳动者交出大部分产品后,可以保留一部分产品。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先后变法。新的国家赋税制度和法律条文,促使土地逐步由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变,如春秋时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cui)征”,属于这一情况。

战国时期,随着地主阶级变法运动的开展,最终在各诸侯国确立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典型事例如秦国的商鞅变法中“为田开阡陌封疆”,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度。

我国封建社会存在着土地国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农民的个体土地所有制三种主要土地制度形式。

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存在了两千多年,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的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却严重地阻碍了封建社会内部商品经济的发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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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赋税制度的沿革

①春秋初税亩

从春秋末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规定不论公田(井田)和私田,一律按实际亩数征税。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它承认私田合法,这就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

②秦汉赋税:编户制度

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是国家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兵役的依据。编户齐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

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两汉赋税制的主要内容是“租”和“赋”两项。租是土地征收的税额,赋以丁计,包括算赋、口赋。算赋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口赋是专对儿童征收的人头税。

影响:A汉代统治者轻徭薄赋,迅速恢复发展了社会生产;B加剧了土地兼并,引发了阶级矛盾和社会危机;C少地或无地的农民为逃避难以负担的赋役,或托庇豪门,加强了豪强地主的势力,或沦为流民,成为社会动荡不安的重要因素。D大量的编户齐民从政府的户籍中消失。加剧了国家的财政危机。

③隋唐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开始实行于隋朝,唐朝进一步加以完善。

目的:缓和阶级矛盾,保证封建剥削,巩固封建统治

指导思想:轻徭薄赋

内容:租是田租(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人头税(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庸是纳绢代役(指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纳绢或布代役,隋有年龄限制,唐无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

特征:“庸”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作用:A以庸代役,一方面农业生产时间较有保证,另一方面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劳动积极性也相应提高。B农民负担相对减轻,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

唐前期从“贞观之治”到“开元盛世”,历时一百年繁荣局面的出现,正是实行租庸调制和均田制的结果。同时也促使开垦荒地;C保障了政府赋税收入,巩固了府兵制。D由租调制到租庸调制的转变,标志着对劳役地租这种最落后的赋税形式的否定,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④唐中后期两税法。

原因: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严重,政府手里无地可分,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唐德宗即位后,宰相杨炎建议改革赋税制度。建中元年(780年)唐朝政府颁布两税令,实施两税法。

目的:政府为解决财政困难增加税收,改行两税法。

内容:A课税对象:由过去的主户扩大到客户,并对商人重新规定税率。客户纳税,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的变化及其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

B征课内容:将各种名目的赋税统一并到户税和地税这两税中。

C课税标准: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田亩交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杂税、杂役。D征课时间:分为夏秋两季,相对集中并节省了征收时间。

F征课原则:“量出以制入。”两税法提出,国家根据财政支出确立每年全国总税额,然后摊派各地征收。

这种量出为入的原则可以说是创我国预算原则之先。特点:以资产和土地的多少作为纳税标准,即以资产税取代自战国以来的人丁税。

这次改革的基本精神是改税丁为税产,这符合土地集中和贫富升降的社会现实。两税法替代租庸调,是地主土地所有制高度发展的结果,奠定了唐后期至明中叶中国古代赋税的基础。

作用:A两税法统一了税制,这样既简化了征课名目,又可使赋税相对确定,保证了国家财政税收;从制度上避免官吏乱摊派的可能。

B改变了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惟资产为宗,放松了对农民的人身控制。C扩大了征税面,贵族、官僚、商人都要交税,扩大了税源,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

D两税法按照各户的贫富程度确定征税标准,较为公平。

E两税法是赋税制度史上的转折点,它标志着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过渡到以土地财产多少为主,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和进步。

局限性:①土地兼并不再受限制,越来越严重,激化了阶级矛盾;②大地主隐瞒财产,转嫁赋税,政府又增加许多苛捐杂税,农民负担更加沉重。

⑤北宋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

内容:王安石变法实行募役法规定官僚也要交纳役钱,实行方田均税法,清查隐瞒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坏平均赋税,使官僚地主无法逃避赋税。后因大官僚大地主反对被废除。

特征:交钱代役;清查隐瞒土地,使官僚地主不能逃税。

实质:纳钱代役和按亩征税。

⑥明后期张居正的“一条鞭法”

背景:是明朝中后期商品经济发展和土地集中、阶级斗争的产物。

目的:为保证政府财政收入;化繁为简、平均赋役,

内容:A赋役合并: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B折成银两,C 部分“摊丁入地”: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

意义:A上承唐宋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制,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纳银代役的规定,简化赋税名目和征收手续,是我国封建社会赋役史上的一件大事。

B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强的势力,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有利于生产的发展;

C赋役统一征银的办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适应了明中叶以来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对豪强漏税有一定限制作用。

结果:虽然由于大地主的反对,不久就停止实行,但改用银两收税的办法却保留下来。

⑦清前期实行摊丁入亩,征收地丁银。

原因:①旧的赋税制度使农民负担过重,影响社会安定,而且人头税使隐蔽人口现象严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②赋税制度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③1712年规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为摊丁入亩提供了条件。

内容:雍正初年实行地丁合一,开始了单一的土地标准征税,正式废除了人丁税。地丁合一又叫摊丁入亩,丁随地起,即把丁银全部摊入地亩中征收。

摊丁入亩的实行有助于封建国家税收的稳定,标志着延续了数千年的人头税的废除。它简化了税收原则和手续,把土地多少作为收税的惟一标准,改变了赋役不均的严重情况,从而调整了封建国家、地主和自耕农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扩展资料

赋税,以一定的货币量表现则称之为税金。它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法定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它属于分配范畴,体现着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

赋税指田赋及各种捐税的总称,依照法律或习俗征收的款项,尤指应付给政府的费用。如:唐韩愈《潮州祭神文》之二:“农夫桑妇将无以应赋税继衣食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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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yangel1202
2008-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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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秦
马克思认为,赋税的出现就是国家存在的一种象征。恩格斯曾经说过:"捐税是以前的氏族社会完全没有的",它是随着国家这一"公共权力"组织的出现而产生的,"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交纳费用--捐税。"[1]夏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自然也要建立与其相应的赋税制度。据《史记•夏本纪》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孟子•滕文公》也载:"夏后氏五十而贡"。这些记述表明,我国奴隶制国家建立后,曾经及时采取法律形式确立国有赋税制度。即以五十亩地为计量单位,并取其平均值地十分之一,作为向国家缴纳的贡赋。
夏的赋税制度是比较完备的。夏专门设立了主管赋税的官吏,《夏书》中有"职听讼,收赋税"的"啬夫"。现存的《尚书•禹贡》,就可以说是夏朝的一部税法,也是我国最早的一部经济单行法规。文章开头就说:"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禹贡》内容的基本原则是:"咸则三埌,成赋中邦。"这就是《史记•夏本纪》所记载的:夏禹之时,"四海会同,六府甚修,众土交正,致慎财赋,咸则三壤成赋。"就是在确定行政区域的基础上,按照不同地区和土地肥瘠的情况,缴纳田赋的制度。据说将全国土地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每等田赋不一,但是两者并不完全一致。基本上是按收获总量计算赋的等级。孔子就曾说过:"田下而赋上者,人功修也;田上而赋下者,人功少也。" [2] 赋是夏王朝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平民向国家交纳的实物地租。
除了上述的赋外,夏朝的财政收入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贡纳。"贡"法出现于原始社会末期。夏朝的"贡"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或间接统治区内的诸侯、方国或部落之贡,一是公社农民或其他类型农民的"五十而贡",前者属于赋税或捐税,后者具有租、税合一的性质。根据《史记•夏本纪》和《尚书•禹贡》的记载,当时地方诸侯、方国、部落向夏王上交的"贡物"主要是其所在地的特产,诸如丝、棉、铜、象牙、珠玉等等,甚至还有奴隶、美女等。为了保证税收的执行和夏王朝有稳定的收入,夏已经发明并使用石、钧等衡器来征收赋税。
商朝的赋税立法没有准确详实的直接史料。《孟子•滕文公上》有"殷人七十而助"说。孟子在此解释"助"就是"籍也",即耕种公有土地的平民为商王提供的力役地租。其税率按孟子说法,应是十一税率。
商朝仍沿袭夏的贡制。伊尹受命所作的《四方献令》中规定:"诸侯来献,或无牛马所生,而献远乡之物"。受封诸侯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商王朝贡纳当地的土特产品。
周朝基本上是沿袭了夏商的赋税制度。西周仍实行井田制,在此基础上推行"彻法"。《孟子》说:"周人百亩而彻",是指周代田赋征收实行彻法。《汉书•食货志》载:"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就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一井之内的所有人家,通力协作耕种,均分收获物,以其中百亩的收获物作为田赋上缴给国家,税率约为十一而税。这就是彻法。田赋是西周政府重要的财政来源。
西周的贡法,是各国诸侯和平民,定期向周天子献纳物品的制度。贡纳是各诸侯应尽的义务。西周的贡纳有两种,即万民之贡和邦国之贡。邦国之贡按《周礼•天官•大宰》中所记载:"以九贡致邦国之用:一曰祀贡,二曰嫔贡,三曰器贡,四曰币贡,五曰材贡,六曰货贡,七曰服贡,八曰斿贡,九曰物贡。"万民之贡实际上也是邦国之贡。其贡法的具体比例:公属地(五百里)上贡二分之一;侯、伯(属地分别为四百里和三百里)上贡三分之一;子男(属地分别为二百里和一百里)上贡四分之一。无论是邦国之贡还是万民之贡都要贡实物。
对于向周王室上缴的贡物必须按时缴纳,否则就会受到惩罚。在《兮甲盘》中记载有两道兮甲奉周天子之命到南淮夷地区征收赋税时发布的命令,要求依令缴纳贡赋,及不得潜逃入蛮夷地区从事商业活动,否则将处以刑罚或诉诸征伐。
除了上述田赋和贡纳制度外,周王朝还征收其他的赋税。据《礼记•王制》记载,西周改变了夏商以来的"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的制度,实行"以九赋敛财贿"的制度[3],其中就有"关市之赋",即市税和关税。市税就是在市肆征收的商品货物之税,是西周政府重要财政来源之一。据《周礼》记载,西周市税有(次)布、总布、质布、罚布、廛布之分。这些税收最后都上缴中央府库。关税的征收是由《司门》、《司关》、《司节》等机构负责。西周时期的关税和市税的税率都不高。从上面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西周已经建立了一套机构与法制,这其实也反映了西周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
两周时期的赋税制度在春秋战国时期有了很大的改变。公元前685年左右管仲相齐,实行"井田畴均,相地而衰征","以上壤之满补下壤之虚";同时,"划二岁而税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岁饥不税,岁饥驰而税"[4],按土地质量等级和年景的好坏向土地占有者征收赋税;公元前645年晋国"作辕田","作州兵"[5],据说就是把土地赏给实际占有者,按占有土地地多少负担军需兵器;公元前594年始,鲁国实行"初税亩","作丘甲","用田赋",按私人占有土地面积计亩征收税、军赋、田赋等[6];公元前548年,楚国"书土田,量入修赋",进行私有土地的登记,根据收入的多少和土地的等级来确定赋税[7];公元前538年,郑国"作封洫",承认土地占有的现实;"作丘赋",按私有土地收赋税[8];公元前408年,秦国"初租禾",按私人耕地的收获量征税[9]。春秋时期的赋税制度改革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其他相关制度的改革。
战国时期,井田制为中心的土地所有制被废除,封建田赋制度确立。当时田赋征收有"税地"和"税人"之说。"訾粟而税,则上壹而民平"[10],"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11],把土地与粟作为田赋征收依据。但唐杜佑说:"夏之贡,殷之助,周之籍,皆十而取一,盖因地而税。秦则不然,舍地而税人,地数未盈,其税必备"。[12]秦《田律》也规定:"八顷刍藁,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藁二石"。各国田赋的征收税率不完全相同,征收管理也逐渐走向法制化,按田课税逐渐向田租、口赋、户赋、力役制转化。

二、秦、汉
秦统一六国后,在原有赋税制度的基础上,对赋税制度进行了改进。田租、赋税是秦国家的重要财产来源。为了保证国家取得田租,防止农民逃租及其他损失,秦律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田律》规定了田租应交粮草的种类、数量,如每顷地"入刍三石,藁二石";《仓律》规定了地租的保管,"入禾稼、刍、稿"要记帐并上报,每个仓库都要有一本帐。为了防止官吏据田租收入为己有,秦律规定了"匿田"罪,如果部佐已向耕田农民收取了田租,却不向上级报告,已经将土地授给农民并已收取地租的,就是犯"匿田"罪。[13]
秦除按地收租外,还论户取赋,也就是所谓的口赋,即人头税。农民户数的多少直接影响户赋收入,所以早在商鞅变法时期就明确规定:"农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秦《仓律》还规定了庄稼成熟后,国家收取多少地租,史称"收泰半之赋",意即收取三分之二的租赋,实际上承袭了六国的旧制。
秦时的赋税除上述两项外,还有徭役制度,就是无偿征取力役之课,是秦赋役制度的重要部分。徭役主要有更卒,正卒和戍卒,以及复除。复除就是依法规定或为帝王临时诏令免除劳动者应纳的租税和应服的摇役,最初名为"施舍",即统治阶级对劳动者的一种恩赐,复除制度伴随赋税制度而来,最早见于商鞅变法。其根本目的在于鼓励农业生产,其历史功能在于重农抑商,发展农业,促进生产,力争统一大业。其他杂税诸如:工商、盐铁、关市类等。随着秦的统一,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商业的兴起和社会的繁荣,在国家赋税收入中日趋重要。
秦律对逃避赋税和徭役的行为也做了明确的处罚规定。《秦律•傅律》为防止逃避人口赋(即人口税),规定隐匿成年男子,以及申报废、疾不实,里典、伍老要处以耐刑;在户籍上弄虚作假的民户、典、老、同伍都要被罚"赀甲"、"赀盾",并判流放刑。
秦代的赋税制度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其赋税形式和税制变化与封建割据封建统一及其生产力发展状况相一致。秦代财政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既首创中国两千多年封建赋役制度的体系,又开拓了秦代独特的税制结构,因而秦代的赋税制度显示了其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这一赋税结构产生了土地私有制,服务于土地私有制,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中国封建经济由此而得以发展。
秦时的赋税和徭役很重,汉统治者在建立自己的王朝后,吸取了前朝灭亡的教训。汉初的一段时间盛行的是黄老思想,就是"无为而治",但是无为并不是无所作为,而是"无为而无不为"。当时不只是法制上要求省刑约法,整个社会都要求休息。秦末以来社会凋敝,生产破坏,人民生活困苦,《汉书•食货志》记载,"天下既定,民无盖臧,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在这种情况下,汉家"君臣俱欲休息无为" ,"从民之欲而不扰民"[14],黄老之术成为其必然选择。
在黄老无为的思想指导下,汉初七十多年里,生产得以恢复,轻徭薄赋,人民负担有所减轻,百姓安定下来,苛刑峻法得以控制,从秦律继承而来的法律条文虽然没有多大的修订,但执行起来要宽松得多了。《汉书•食货志》载:"上于是约法省禁,轻田赋,什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但在这种轻田赋并未久行,后又有所增加。至惠帝,"轻田租,复十五而税一"。 [15] 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为了与民休息,轻徭薄赋,将当年的田租减半征收,即将原来实行的什五税一减未为三十税一。至文帝十二年,再次减半征收当年的田租,次年"除肉刑及田租税率"。[16] 直至汉景帝即位,才恢复了"三十税一"的制度。《资治通鉴》载:"(景帝元年)五月,复收民田半租,三十而税一。"这一赋税制度一直延续两汉时期,始终未曾发生根本变化。
赋役乃汉代国家赖以生存的经济命脉,所以户律关系到国计民生。清人沈家本曾就汉时的赋税制度说过:"目无可考,其事以赋役为重要"[17],他考其内容有算赋、减算、勿算、不加赋、口赋、更赋、军赋、复除、户籍、灾害、官奉等。[18] 所以汉代的赋税除上述最主要的税种--田租外,还有一项重要的税源就是口赋。这是承袭秦的税制。汉代成年人交纳的口赋称为"算赋"或"算钱",每人每年纳120钱。《汉书•高帝纪》注引如淳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汉书.高帝纪》四年八月,"初为算赋"。为了重农抑商,减少社会上多用于家内劳动的消费人口--奴婢,规定商人和奴婢要加倍交纳,《汉书•惠帝纪》应劭注引《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惟贾人与奴婢倍算。"
汉代的算赋并不是一成不变,也有所增减。如汉文帝时轻徭薄赋,"民赋四十",而汉武帝时因为四处征伐,用度弥浩,曾经"民赋数百"。汉朝的口赋并不仅仅是针对成年人,其中还有一项口钱,是针对未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汉书•昭帝纪》如淳注引《汉仪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汉书•食货志》也有相关记载。汉朝的这种口钱直到东汉都未改变。
汉代还有其他的税收种类,诸如财产税,商业交易税,以及关税,山海陂泽税等,只是其施行时间不一,间有中断。财产税有"訾算"和"占租"之分。前者是对商贾以外的百姓家庭征收的财产税,后者是向商人、手工业主、高利贷者正受的财产税。财产税是在汉时才开始征收的,此前未曾有。商业交易税古称"市租"。关税在春秋时去就有,秦仍沿袭。至汉文帝,曾有取消关卡之举,但景帝四年恢复,武帝时又废除。东汉也曾设关征税。

三、隋、唐
赋役和力役是封建国家主要的财政来源,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赋役立法。隋及唐前期的赋税制度均是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制。
租庸调法始于隋朝,以人丁为基本依据和计量单位。隋初规定,"始令人以二十一成丁,岁役不过二十日,不役者收庸"。[19]后来年老者收庸免役成为定制:"民年五十,免役收庸。"[20]
唐武德七年,在实施均田制时重新颁行租庸调法。租,即每个受田的成丁男子每年纳租粟二石或稻三石;调,即随乡土所产,蚕乡每丁每年纳绫或绢二丈,棉三两,非蚕乡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庸,即每丁每年服役二十日,如不服役,每日纳庸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上述规定为正常年份的赋役负担,如遇国家有事或自然灾害导致减产失收,赋役负担可依法增减。《旧唐书•食货志》载:"赋役之法: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尺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若岭南诸州则税米,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若夷獠之户。皆从半输。蕃户内附者,上户丁税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附经二年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户三户共一口。凡水旱虫霜为灾,十分损四已上免租,损六已上免调,损七已上课役俱免。"
唐律对赋税制度作了严格规定,要求所有居民农户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如数按期交纳税金与田赋,违者必予处罚。鉴于隋炀帝横征暴敛导致隋王朝灭亡的教训,唐统治者对征收赋税的官吏作了法律上的约束,唐律本篇要求地方州县官督缴所部内"输课税之物","违期不充(缴)者,以十分论,一分笞四十,一分加一等。"[21]所谓输课税之物,即应缴纳地租、调及庸、地租、杂之类。法律禁止"非法而擅赋敛"或擅加派。官吏如擅自增加赋税的构成犯罪,不但多征部分没入官府,并且"计所擅座赃论";如果中饱私囊,则"以枉法论,至死者加役流"。[22]此外,对于差科赋役违法及不均平者,唐律规定了"杖六十"的处罚。唐代一方面强调按期如数交纳赋税,另一方面,又注意差役赋敛的限度,以期平息农民群众的反抗情绪,维护王朝的长久统治。
唐中后期,均田制遭破坏,大量失去土地以及没有获得足额授田的农民无力承担租庸调制下的赋役义务,国家财政大幅下降。为解决财政危机,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杨炎主持制定两税法。该法取消了原来租庸调法按人丁为依据征收赋役的作法,改为以户为单位,按土地、财产多少分别征收地税和户税两项。其具体内容包括:1、"量出以制入",统计国家各项财政开支总数,据此确定应收赋税总额,再分摊各地民户进行征收。"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七数赋于人,量出以制入"。2、不论主户、客户,一律编入现住地户籍,根据资产多少确定户等并纳税。"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交所与居者均,使无饶利。"3、税额按资产及田亩数确定,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过去的租庸调及一切原杂税一律废除,"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已久。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增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23];4、户税按户等纳钱。地税按占田多少纳粟。两税法按土地及财产征税的作法,有利于税收的均衡负担,是符合当时实际的措施。执行的结果是朝廷的税收有明显增加,对稳定唐王朝的统治起了一定的作用。
唐中后期,由于国家财政困难,唐政府采纳大臣建议,开始对盐、茶、酒征税,同时沿袭前朝旧制,继续征收商税和关税。
盐本在后周时期就有税,但自隋开皇三年起至唐初均无税。天宝、至德年间,盐每斗征税十钱,当时全国德盐池盐井都隶属于度支,"皆随月督课",沿海产盐地区,则以盐代粟,以输司农。史载"青、楚、海、沧、棣、杭、苏等州,以盐价市轻货,亦输司农。"[24]乾元之年,第五琦初变盐法,在产盐地设盐使,产盐户免徭役,官府收购所产之盐,按每斗加价一百钱出卖。后盐铁使刘晏创就场征税的专卖制度,实行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制度;设常平盐仓,以调节食盐供应。同时,订法令,严禁私盐。"晏之始至也,盐利岁才四十万缗。至大历末,陆佰余万缗。天下之赋,盐居其半,宫围服御、军饷、百官俸禄皆仰给焉。"[25]
茶税的征收也是起于唐代,"度支侍郎赵赞议常平事,竹木茶漆尽税之。茶之有税,于此矣。"[26]但不久又停征。公元793年,盐铁使张滂"奏立税茶法,郡国有茶山及商贾以茶为利者,委院司分置诸场,茶之有税,自滂始也。"[27]"伏请出茶州县及茶山外商人要路,委所由定三等时估,每十税一,价钱充所放两税,其明年已后所得,税外收贮,若诸州遇水旱,赋税不办,以此代之。"[28]后茶税增加,同时严刑苛法禁止私茶,致使唐王朝的茶税收入每年近百万缗。仅次于盐税。
唐初无酒税,曾有酒禁。广德二年(764年),朝廷在军费开支不足的情况下,开征酒税:"天下各量定酤酒户,随月纳税,除此之外,不问官私,一切禁断。"[29]后酒税一直未变,但专卖制度时有变化。唐王朝商业发达,商业活动活跃,此时开始开征商税,不仅对城市,而且对商旅关津征税。当时的商税和关税主要有率贷、埭税、借商、商贩税、关税等。除上述税收外,唐还征收间架税,即房产税,以及市场交易税,时称之为"除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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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秦时期

我国赋税始于夏代,史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 。《孟子•滕文公》也载:"夏后氏五十而贡"。这些记述表明,我国奴隶制国家建立后,曾经及时采取法律形式确立国有赋税制度。即以五十亩地为计量单位,并取其平均值地十分之一,作为向国家缴纳的贡赋。赋是夏王朝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平民向国家交纳的实物地租。而夏朝的财政收入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贡纳。夏朝的"贡"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或间接统治区内的诸侯、方国或部落之贡,一是公社农民或其他类型农民的"五十而贡",前者属于赋税或捐税,后者具有租、税合一的性质。

商朝仍沿袭夏的贡制。

周朝基本上是沿袭了夏商的赋税制度。西周实行井田制,国家在修筑水渠和道路时把土地划分为许多“井”字形方块,故称为井田。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亦即属于周王,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周王把土地分赐给各级贵族,让他们世代享用。他们只有享用权而无所有权,所以不准转让和买卖。为了充分发挥地力,并规定了定期“换土易居”的分配制度。西周的井田制根据剥削对象的不同,有两种不同的区划,一种是“十夫有沟”,即国中平民的份地。其收入要上缴国家十分之一,作为贡税,以充军赋。另一种是“九夫为井”,即国家将方里土地按井字形划为九区,中一区为公田,余八区为私田分授八夫;公田由八夫助耕,收获全部缴给领主。男子成年受田,老死还田。井田制度是奴隶制国家的经济基础,体现了我国奴隶社会生产关系的主要部分。它与宗法制度紧密相连,在西周时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然而两周时期的赋税制度在春秋战国时期有了很大的改变。公元前685年左右管仲相齐,实行"井田畴均,相地而衰征"的税法,突破了井田制的局限;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实行“履亩而税”,即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亩交纳土地税。井田之外的私田,从此也开始纳税。这是三代以来第一次承认私田的合法性,是个很大的变化。实行“初税亩”反映了土地制度的变化,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初税亩”的出现,标志着我国从奴隶制赋税向封建制赋税制转化的开端。此后,列国纷纷仿效鲁国实行“初税亩”。到了秦国商鞅变法时,干脆废除国君对贵族(卿大夫)分封、赏赐食邑的制度,而承认通过买卖所获得的土地所有权。初税亩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第一次重大改革,它废除了按劳力计征的力役地租制,确立了以田亩计征的实物地租制,是税收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的标记。这个时期的赋税制度改革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其他相关制度的改革。

二、秦、汉

秦统一六国后,在原有赋税制度的基础上,对赋税制度进行了改进。田租、赋税是秦国家的重要财产来源。

秦除按地收租外,还论户取赋,也就是所谓的口赋,即人头税。农民户数的多少直接影响户赋收入,所以早在商鞅变法时期就明确规定:"农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秦《仓律》还规定了庄稼成熟后,国家收取多少地租,史称"收泰半之赋",意即收取三分之二的租赋,实际上承袭了六国的旧制。

秦时的赋税除上述两项外,还有徭役制度,就是无偿征取力役之课,是秦赋役制度的重要部分。

秦代的赋税制度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其赋税形式和税制变化与封建割据封建统一及其生产力发展状况相一致。秦代财政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既首创中国两千多年封建赋役制度的体系,又开拓了秦代独特的税制结构,因而秦代的赋税制度显示了其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这一赋税结构产生了土地私有制,服务于土地私有制,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中国封建经济由此而得以发展。

汉朝时期,国家把农民编为户籍,作为征收赋税徭役的根据。农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受者,农民的赋税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是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文帝时实行三十税一,东汉光武帝把田租恢复到三十税一。汉代的编户制度使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三、魏、晋、南北朝、隋、唐

赋役和力役是封建国家主要的财政来源,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赋役立法。魏晋至唐前期逐步改变了秦汉时期的赋税制度,至唐时实行租庸调制,唐朝的租庸调税制是对唐朝以前我国两千多年来各朝代所实行的实物税的总结。租庸调制的内容是:丁男每年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作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作调。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如不服役,每天输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称作庸,也叫“输庸代役”。官僚贵族享有蠲免租庸调的特权。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前提的,均田制规定每个成丁的农民都受田一百亩,因此国家征收租庸调时只问丁身,不问财产。租庸调税制是我国封建社会前期税收制度的集成,并有一定的创新,内容比较系统和完整。因此,在我国封建税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作为隋朝和唐前期国家赋税收入主要来源的租庸调制,在当时的一定历史阶段中确实起到了调动农民积极性,恢复和发展农业经济,保证封建国家赋税收入的作用。但是,随着唐朝社会和经济形势的变化,特别是在均田制遭破坏,土地兼并严重,编户流失,赋税剥削加重,国家财政收入日减,危机加深的情况下,租庸调制的不合理性更加明显。唐德宗建中元年(780),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始改行两税法。两税法的主要内容:①国家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额,向当地人民征收。②土著户(当地人)和客居户(外来户)均编入现居州县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主要是土地)多少定出户等,按垦田面积和户等高下摊分税额。③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6月纳清,秋税限11月纳清,故称“两税”④两税依户等纳钱,按垦田面积纳米粟;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779)垦田数为准,平均摊派。⑤租庸调和杂徭、杂税悉省,但丁额不废。⑥无固定居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征税。两税法变租庸调以人丁为征收赋税标准的原则为以财产、主要是土地为征收标准的原则,是土地占有状况发生改变后的反映,是中国古代税制上的一次重大变革。两税法实行初期,统一了紊乱的税制,扩大了赋税的承担面,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后来,弊端丛生,征敛趋于苛重。但由于两说法适应地主私有制经济的发展,其税制的基本原则为此后的历代封建王朝所奉行。

四、宋、元

宋仍沿袭唐两税法,但将两税分为田赋,但是宋田赋全国并无统一法则。宋田赋的正额不高,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存在各种名目的附加税,诸如支移、折变、加耗等,负担很重。与两税及附加税并存的还有其他各种杂税,如沿纳、新增设的经总制钱、月桩钱等。宋还开始实行钞盐法,商人向政府交钱领取钞盐券,凭券买盐销售,宋盐税是国家主要财政收入。另外,宋还对出海贸易的商舶及海外诸国来华贸易的商舶征税。但是宋朝积贫积弱,屡遭侵略。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解决土地税负担不均的向题,因此王安石实行方田均税清丈土地。“方田”就是每年九月由县令负责丈量土地,按肥瘠定为五等,登记在帐籍中。“均税”就是以“方田”的结果为依据均定税数。凡有诡名挟田,隐漏田税者,都要改正。这个法令是针对豪强隐漏田税、为增加政府的田赋收入而发布的。清丈后,将田地的亩数、主人姓名、土地肥瘠等级登记上册,并按照土地好坏分为五等,均定税额高低。在清丈过的地区,原来向政府纳税的自耕农,多少减轻了一些负担,而拥有土地多者则要多交税,非常符合公平税负原则。因此,马克思称王安石为中国十一世纪时的改革家。甚至有现代学者评论说:青苗法、方田均税法是具有近代国家资本主义特点的法令。

而元政权占有中原的时间先后不同,各地原来的法制也有差异,形成元朝田赋法的不统一。南北税制不同,税赋不一,素有"南重于粮,北重于役"之说。北方仿行唐租庸调法,江南仿唐两税法。

五、明 清

明和历代一样,仍是以农业为主的经济,农业税-田赋是国家最大的财政进项,辅之以丁赋-差役。明代初行两税法,田赋分夏税、秋粮。明中叶以后,由于赋税沉重,百姓逃亡严重,原有的赋税制度日渐失效,严重影响财政收入。为此,自嘉靖十年起,推行"一条鞭法"的赋役改革,将各种赋役尽可能归并为几项货币税,以征收货币代替征收实物和征发差役。其主要内容是以土地为主要征税对象,以征收白银代替实物的征收;以县为单位统计差役、杂役所需人力、物力的总额,平摊到全县土地税中,作为土地税一起征收白银;另外将各种"均徭"改为按人丁数征收白银,称为"丁银",由官府自行征收解运代替原来的"民收民解"。 一条鞭法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以货币税代替实物税,结束了历代以来以镇守实物为主的国家税收方式,废除了古老的直接役使农民人身自由的赋役制度,使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以资产计税为主代替原来以人头为主的税收制度,有利于税赋的合理分担。该法的推行反映了明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反过来又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清初则继承明制,继续实行一条鞭法,但实行的不够彻底和普遍,丁银和田赋仍是两个税目。随着土地兼并的进一步发展,穷丁、无地之丁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按丁征收丁银,贫苦农民就会无力承受,这不仅使国家征收丁税失去保证,还会由于农民畏惧丁税流亡迁徙、隐匿户口等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于是到雍正年间,又在这一基础上进行重大改革,实行“摊丁入亩”。摊丁入亩又称地丁合一,是清朝在一条鞭法的基础上实行的一次重大赋税制度的改革。首先是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税总额,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第二步实行地丁合一,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摊丁入亩”的实行完成了赋役合并,取消了征税的双重标准。人头税基本废除。这次改革使税负与财产和负担能力挂钩,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役不均的情况,同时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束缚更加削弱了。.

综观从夏商到清代的赋税制度及其演变,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历代的赋税制度是不断进步的。每一次重大的赋税制度的变革都是对之前的赋税制度的修正,使之趋于合理,行之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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