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缺位 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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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xiaopengda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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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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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监督的渊源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以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和三大诉讼法为主体,以部分单行法为补充的规范体系,表明我国法律监督的立法体系初步建立,并具有较高的法律位阶,但是相当多的规定过于原则,程序不够完善,机制不够健全,缺乏可操作性。主要表现于以下方面:
一是核心法律概念缺位,导致实践中一些基本认识模糊。我国有关法律监督的所有立法都未对“法律监督”作出明确界定,核心法律概念的缺位,导致理论界对法律监督概念的纷争,也导致实践中人们对检察机关具体监督行为性质理解上的争议,进而影响法律监督功能的有效发挥。
二是有关法律后果规定的缺位,严重削弱了实践中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和实际效果。例如,刑事诉讼法第87条有关立案监督的规定、第169条有关审判监督的规定、第224条有关刑罚执行监督的规定,均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对于拒不执行监督意见的相关部门以强制性措施的权力,导致法律监督缺乏应有的权威和效力。
三是现有法律规定缺乏全面性、系统性和协调性,导致法律监督的立法远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民事诉讼法总条款共达268条之多,关于检察监督的规定仅有5条;行政诉讼法75条法律条款中,关于检察监督的规定仅有2条。在目前各种民事、海事、行政纠纷不断上升的情况下,如此简单而抽象的监督条款已经不能与民事、行政审判的公正要求相适应。再如刑事诉讼法仅仅把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的对象规定为公安机关,而没有把同样具有刑事立案、侦查职能的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海关等部门规定在内,而且对自诉案件的法律监督规定也是空白。在监督方式上多为静态的、事后的监督,缺乏规定法律监督的知情权和调查权,实践中无法进行同步的、动态的监督。
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一方面,使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限、范围、机制、程序、对象、手段等诸多方面存在局限性,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的问题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以至于法律监督职能没有能够充分发挥;另一方面,使得有关机关、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模糊,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配合、协调不力,甚至一定程度上存在抵触情绪,这也制约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制度缺失引起制度需求。现阶段,以《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决议》的形式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明确法律监督的概念,监督的手段、方式,以及相应的程序和保障措施,并对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法律监督的相应义务提出明确要求,将为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法律监督实践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框架。通过不断的探索实践,总结经验做法,在条件成熟之际,推动法律监督法的制定。
指着心说『痛』
2014-09-18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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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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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爆了55
2014-09-18 · TA获得超过3523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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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某方面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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