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储量估算的一般要求
2020-01-20 · 技术研发知识服务融合发展。
8.3.1 预查、普查阶段估算的垂深,一般为1 000 m,最大不超过1 200 m;只适于建小型井的地区一般为600 m,最大不超过1 000 m。详查和勘探阶段资源/储量估算的范围,应与所划定的勘查区或井田的范围一致。
8.3.2 煤类或煤的工业用途不同时应分别估算。如硫分、灰分变化大时应按含硫量、灰分含量级别分别估算;煤层的风化带要圈出,但一般不予估算,但若风化煤中总腐殖酸含量大于20%时,应估算其资源/储量;炼焦用煤还应圈出其氧化带,并单独估算其资源/储量。详查和勘探阶段是否估算风化带和氧化带的资源/储量,应与探矿权人商定。
8.3.3 资源/储量估算中所利用的各项勘查工程(工作)成果和基础资料的质量应当可靠。
8.3.4 煤层倾角小于60°时,在平面投影图上估算资源/储量;当倾角等于或大于60°时,则应在立面投影图或立面展开图上进行估算。
8.3.5 煤层倾角小于15°时,可以利用煤层的伪厚度和水平投影面积估算资源/储量;倾角等于或大于15°时,则必须以煤层的真厚度和斜面积进行估算。
8.3.6 对煤层厚度的特厚点、变薄点或不可采点,均应分析其原因,根据具体情况作适当处理。
8.3.7 资源/储量的估算方法和各项估算参数,都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尽可能推广和使用国内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全方位地实现计算的微机化处理。资源/储量估算的结果以万吨为单位,不保留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