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声音商标呢?
声音商标是非传统商标的一种,与其他可以做为商标的要素(文字、数字、图形、颜色等)一样要求具备能够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基本功能,即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
注册声音须满足显著性要求,所谓显著性,即声音商标必须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性。
显著性又分为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
固有显著性
意味着声音标识在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时,从一开始就有显著性,公众一听到该声音就能马上将其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对应。
例如,每晚7时整,人们打开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一段浑厚、激昂的乐曲传来,不用他人说明,人们便知道是《新闻联播》节目,这就将中央电视台的该栏目与其他电视台的同类新闻栏目区分开来,起到区分电视服务不同来源的作用。
此外,声音自身的内容与其对应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越不紧密就说明该标识越具有固有显著性。
获得显著性
指不具备显著性的标志通过长期在特定商品和服务上的使用及广告宣传而被市场认同为具有识别能力,从而可以注册为声音商标。
例如1994年10月,联邦信号公司向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提交申请,要求注册其有50年生产历史的Q2B电子机械报警装置的警报器声音为商标。该申请因为其警报器声音不具有固有显著性,最初被美国专利与商标局驳回,随后联邦信号公司提交了来自消费者的16份证明,以表明其警报器声音经过使用已经获得了显著性。最终在2003年5月6日其警报器声音被批准注册为声音商标。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8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