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拜托各位帮帮忙!
要求:计算该企业当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假定企业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展开
1、利润总额:3000-2000=1000万元
2、纳税调整增加:
(1)、业务招待费:100×60%=60万元>(3000-100)×5‰=14.5万元 可税前扣除招待费为14.5万元,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00-14.5=85.5万元;(2010年使用旧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一) 收入明细表》的规定,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2+13行。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建造合同、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非货币性交易以及货物、财产、劳务等视同销售收入等,问题中仅仅只注明国库券利息收入,因此在计算招待费扣除时,收入总额3000万元减国库券利息100万元作为计算基数。)
(2)、职工福利费:200×14%=28万元,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50-28=22万元;
(3)、工会经费:200×2%=4万元 ,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0-4=6万元;
(4)、税收滞纳金10万元,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增加应纳税所得;
(5)、各项准备金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以上合计:85.5+22+6+10+100=223.5万元
3、纳税调整减少:
(1)、购买国库券利息收入100万元,为不征税收入;
4、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1000+223.5-100]×25%-400×10%=280.875-40=240.87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国库券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业务招待费100万元,可抵减实际发生额的60%,即60万;但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0.5%,即1800*0.5%=9万;最终可抵扣9万。
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可扣除28万;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可扣除4万;
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职工工资总额的2.5%(含)以内的,准予扣除,可扣除5万,实际2万,最终扣除2万。
当年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400万元,可抵减10%,抵减40万
各项准备金支出,未经核准不得扣除
据此: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3000-100-200-9-28-4-2-40=2614万
应纳所得税=2614*0.25=654.2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