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不锈钢厂上班,小老板在厂里承包下来的,我去在小老板手上工作,现在受工伤了,找厂里,厂里的人说
在一家不锈钢厂上班,小老板在厂里承包下来的,我去在小老板手上工作,现在受工伤了,找厂里,厂里的人说我没有和他们签订合同,现在我该怎么办啊。。...
在一家不锈钢厂上班,小老板在厂里承包下来的,我去在小老板手上工作,现在受工伤了,找厂里,厂里的人说我没有和他们签订合同,现在我该怎么办啊。。
展开
2个回答
2015-12-04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关注
展开全部
应当由不锈钢厂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小老板是自然人,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不锈钢厂把工作承包给小老板,小老板招用的工人从事承包业务受到工伤职工伤害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有不锈钢厂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职工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要求不锈钢厂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不锈钢厂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有权向小老板追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小老板是自然人,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不锈钢厂把工作承包给小老板,小老板招用的工人从事承包业务受到工伤职工伤害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有不锈钢厂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职工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要求不锈钢厂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不锈钢厂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有权向小老板追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追问
师傅,我现在都不知道怎么做了
我出院证明,也被厂里拿了不给我,在加上我住院的时候名字都不是我本人名字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