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大理承相当于现在什么官职?
大理寺,官署名。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
丞一般为主官副职之称,大理寺的主官为大理寺卿,其次才是大理寺少卿、大理寺寺正、大理寺丞,丞之职在正刑之轻重。
大理寺丞分管大理寺的各项事务。唐时规定,寺丞分管中央各部门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复审。每位寺丞复审完毕的案件,要会同其他五位寺丞一同署名(画押)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寺丞若有不同意见,也要在画押时写明。唐制,丞断罪后,须经大理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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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的历史沿革:
秦、汉时以廷尉主刑狱,审核各地刑狱重案。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北齐定制,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
隋以后沿用。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士,又曰理。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
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清光绪二十四年,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清光绪三十二年,改为大理院。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大理寺
汉武帝时,为了削弱相权、巩固皇权,从而设内朝官,任用少府尚书处理天下章奏,遂涉及国家政治中枢;朝廷重臣秉其它职权者,可以"领尚书事"(即录尚书事)为名掌实权,例如西汉司马迁受腐刑后,担任"中书谒者令",兼职尚书事。但也有以尚书令而"领尚书事"者,则权职重大。
西汉成帝时,随着朝廷的政务越来越繁琐,尚书的权力日益庞大,开始实行分曹治事,始置五曹尚书;各曹以尚书令为首,尚书令成为对君主负责执行一切政令的首脑。但由于是内朝职务,尚未完全脱离少府序列,品级不高。
隋唐时代,尚书令为尚书省长官,宰相职。传统说法认为由于唐太宗在武德年间曾任尚书令,因此唐朝此后不设尚书令。郭子仪曾以设置尚书令违背了开元令式两次上表辞尚书令。然而唐长孺却指出不设置尚书令早在隋朝就已成为惯例,仅有杨素曾任一年的尚书令。五代后,尚书令为虚职,成为名义上的最高尚的官职。元代,尚书令时置时废,为相职。
卿一人,从三品;少卿二人,从五品下。掌折狱、详刑。
正二人,从五品下。掌议狱,正科条。
丞六人,从六品上。掌分判寺事,正刑之轻重。
主簿二人,从七品上。掌印,省署钞目,句检稽失。
狱丞二人,从九品下。掌率狱史,知囚徒。
司直六人,从六品上;评事八人,从八品下。录事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