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确保制度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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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 勇 反腐倡廉要加强制度建设已经成为共识,而制度的执行力是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再好的法规制度,如果不去执行,也会形同虚设。许多法规制度之所以没有发挥应有的效力,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执行不力。笔者认为,如果有制度,但形同虚设,会造成比没有制度更坏的影响。因此,要把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作为当前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点任务来抓,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强化执行力,既要有认真的态度,更要采取有效的措施。
宣传教育促“明辨” 创造良好的氛围,是顺利开展工作的重要环节。制度建设首先需要强化的是对制度的宣传教育。
推行一项制度,首先要让广大干部群众明白这项制度制定的目的是什么、规范的是什么,然后才谈得上入耳、入脑、入心,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对制度的宣传。一方面,要加强对制度规范客体的宣传教育。反腐倡廉制度主要是对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规范,要把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把反腐倡廉制度列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及其他干部培训机构的教学计划。组织引导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掌握法规制度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促进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意识,提高自我约束能力,自觉把制度作为行为准则。如果制度的宣传不充分,在执行中难免出现不被执行人理解的情况,难以做到顺利推进,难以达到通过惩处发挥教育作用的目的。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作为监督主体的广大群众开展宣传教育。群众始终是监督的重要力量。要切实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就要让监督者清楚制度的规范内容。把制度的宣传教育作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在宣传反腐倡廉制度中的作用,努力营造人人维护制度、人人执行制度的良好氛围。同时,群众监督不仅仅是约束对象的言行,也包括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推进制度的认真落实。只有监督者和被监督者都能够明了制度的规范性和约束力,才能保证在制度实施中,人人明辨是非,规范言行。
监督检查促“践行” 监督的根本在于发挥制度的规范和约束功能。要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促进被监督者认真践行制度规范,需要在监督渠道、监督主体、监督措施上加以保证。
一要保证监督渠道的通畅性。健全反腐倡廉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网络舆情收集和处置机制,完善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保证监督者的知情权、监督权,保证监督者能够通过合理的途径发表意见,保证监督者能就有关疑问及时得到明确答复。二要加强监督主体的广泛性。经过多年实践,我国各项监督制度不断完善,如党内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监督等。这些监督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仍有部分领导干部心存侥幸,不按制度办事。因此,为切实发挥制度的监督作用,必须使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职能部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发挥监督主体的多样性,保证监督及时、充分、有力地帮助被监督者认清问题,及时纠偏,督促领导干部做执行制度的表率。三要加强监督措施的针对性。要把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范围,作为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及时发现和解决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发挥监督的作用,使制度的规范要求得到认真落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严肃惩处促“自律” 如果说制度是一把尺子,就要把惩处当做一面镜子,镜中人就是违反制度者。要通过对违规违纪行为的严肃查处发挥制度的威慑力、约束力和惩戒力,强化警示作用。
发挥制度的威慑力,就是要通过严肃执行制度来不断强化制度的权威性。在执行过程中,一定要坚持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严重破坏制度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越是领导干部违反制度,越是要依纪依法从严处理。发挥制度的约束力,就是要通过建立健全制度执行问责机制,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范围,对制度执行各项措施进行责任分解,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执行时限和阶段性要求,对制度执行不力的坚决追究责任。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不执行制度甚至破坏制度的,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确保制度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发挥制度的惩戒力,就是要把典型案例作为最好的反面教材,在严肃查处违规违纪案件的同时,加强警示教育,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使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广泛了解制度、自觉运用制度、有效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只有这样,制度的约束作用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体现,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意识才能不断得到加强。
自律他律保“成效” 没有制度是不行的,但制度也不是万能的。制度的执行体现的是他律,他律是来自外力的强制与强迫。自律是自我约束,不仅要求行为主体自觉履行道德准则和制度规范,还要求主体把外在规范转化为内在准则,形成约束自身行为的强大道德力量。因此,在反腐倡廉建设中,自律是根本,他律是辅助。
切实发挥制度的执行力,就要在严格他律的同时,强化行为主体的自律,使自律与他律成为共同推进制度执行的力量。制度的执行往往是针对发生问题后的规范和处理,因而他律带有一定的滞后性。相反的,自律更具有预见性、前瞻性。他律无法管制人们的精神世界,无法实现内在廉洁观念和外在廉洁行为的统一,无法解决根本问题。而只有扎根于内心深处的自律,才能真正杜绝腐败,崇尚廉洁。
提高制度执行力,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抓手,是推动反腐败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只有通过以预防为取向的科学制度设计,强化制度约束,狠抓执行力,才能达到最终使人不想腐败、不敢腐败、不能腐败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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