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中的“提示付款”是什么意思?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向承兑人或付款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的行为。
我国《票据法》第53 条规定,持票人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在上述现定期服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向付款人出示票据,将票据交其验看,并请求付款人付款的一种法律行为。
扩展资料:
具体方式:
从付款行为本身来看,它是票据上规定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使持票人实现票据权利,同时导致票据关系消灭的行为。付款行为的主体只能是票据记载的付款人。
持票人要想得到付款,就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所以,提示付款,是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并取得票据金额的必经步骤。
票据具有替代货币进行结算支付和资金融通等功能,因此票据经过多次转让后,持票人与出票人、付款人之间可能已无直接关系。持票人转让票据,无需通知出票人。
付款人在没有见到票据时,可能不知道谁是最终的持票人。因此,持票人只有经过提示付款,经付款人对持票人身份和票据的查验,才能确认履行付款义务的对象。
提示付款人,应当是持票人或他的代理人;接受提示付款的人,则是付款人本人。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付款人以外的人,如付款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
向他的法定代理人提示付款;企业分立、被兼并后,向新产生的企业法人提示付款;企业破产后,向其破产清算组织提示付款;付款人死亡时,向其继承人提示付款等。
提示付款同时还是持票人的一种权利保全行为。因为经过提示付款,而付款人拒绝时,持票人才能要求付款人出具拒绝证明,并依据拒绝证明,行使对前手的追索权。
依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不能出具拒绝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所以不提示付款,就无法保全持票人的追索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向承兑人或付款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的行为。
我国《票据法》第53 条规定,持票人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在上述现定期服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向付款人出示票据,将票据交其验看,并请求付款人付款的一种法律行为。
扩展资料:
具体方式:
从付款行为本身来看,它是票据上规定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使持票人实现票据权利,同时导致票据关系消灭的行为。付款行为的主体只能是票据记载的付款人。
持票人要想得到付款,就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所以,提示付款,是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并取得票据金额的必经步骤。
票据具有替代货币进行结算支付和资金融通等功能,因此票据经过多次转让后,持票人与出票人、付款人之间可能已无直接关系。持票人转让票据,无需通知出票人。
付款人在没有见到票据时,可能不知道谁是最终的持票人。因此,持票人只有经过提示付款,经付款人对持票人身份和票据的查验,才能确认履行付款义务的对象。
提示付款人,应当是持票人或他的代理人;接受提示付款的人,则是付款人本人。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付款人以外的人,如付款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
向他的法定代理人提示付款;企业分立、被兼并后,向新产生的企业法人提示付款;企业破产后,向其破产清算组织提示付款;付款人死亡时,向其继承人提示付款等。
提示付款同时还是持票人的一种权利保全行为。因为经过提示付款,而付款人拒绝时,持票人才能要求付款人出具拒绝证明,并依据拒绝证明,行使对前手的追索权。
依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不能出具拒绝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所以不提示付款,就无法保全持票人的追索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提示付款
2020-09-25
01 提示承兑期限:
见票即付的票据(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无需承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02 提示付款期限: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支票的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内容来自:商票圈平台)
银行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解讫通知、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帐。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写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银行审核无误后,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并以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帐户,该帐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持票人对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要委托他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汇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银行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参考资料: http://www.sino-attorney.org/ViewInfo4.asp?id=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