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无故降薪30%,是否违反劳动法,员工该怎样争取维权?
我现在在上海一下服装公司工作,公司向我发出邀请,请我到他这里来协助开发市场,谈好的工资是6000/月,2008年7月我正式开始上班,合约也签订了,7、8两月都是按他承诺的...
我现在在上海一下服装公司工作,公司向我发出邀请,请我到他这里来协助开发市场,谈好的工资是6000/月,2008年7月我正式开始上班,合约也签订了,7、8两月都是按他承诺的薪资发放的,突然这月通知我说工资下调到4000,这样算不算违反劳动法呢,但是有一点,我们签订的劳动合约里面没有提现实际的薪资,底薪是写的劳动法最低要求,其他金额是以其他形式发放到我手上的,比如按加班,饭贴,车贴等等~!我该怎么样维护我的权力,希望各位能帮帮我~!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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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方,单方面更改合同,无效.你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同办事.不行去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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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你们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你可以找到你们公司注册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去投诉,不过投诉了可能劳动行政部门也只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但基于劳动关系的隶属身份,你要维权势必得罪公司,除非你不想在这个公司干了!所以很麻烦!
你们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你可以找到你们公司注册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去投诉,不过投诉了可能劳动行政部门也只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但基于劳动关系的隶属身份,你要维权势必得罪公司,除非你不想在这个公司干了!所以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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