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扩展资料
《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中国基础教育的应试成分太重,教育的内容和方式主要围绕应付升学考试,不太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因而为人所诟病。因此,“减负”与“综合素质”成为中国基础教育实践与改革的政治正确,改革的目标和手段都围绕这二者转圈。
但是另一方面,调研发现,学校在不断调整制度、制定政策给学生减负,包括不布置作业、教材内容简单化、压缩学生在校时间、小初不再笔试、增加文娱活动内容等,目的是希望学生能够有更多的自主支配时间快乐成长和提高各方面素质。但在实践中却出现了相反的结果,学生的负担不减反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
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第二阶段,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初等教育达到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可直接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