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通过公开招考考上事业单位却是非编制的聘用制,跟劳务派遣制有什么区别?
1、主体不同
事业单聘用制的主体是企业与劳动者,而正常的劳务派遣制员工的主体包括人事代理机构、企业与劳动者。
2、参照法律不同
事业单位聘任制签订的是聘用合同,确立的是人事关系,即编制关系,待遇按照《事业单位管理条例》;而劳务派遣工是人员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待遇按照《劳动法》。
3、本质不同
劳务派遣工是人员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事业单位聘任制签订是叫做“聘用合同”,且是与单位本身签订,这与临聘人员的劳动合同还是有很大区别,也就是说只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和临聘人员的界限不打破,就还是有“编制”上的区别。
扩展资料:
通过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范围内进行。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
《劳动合同法》首次在法律上对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进行了规范,同时提出了劳务派遣“三原则”,即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人大法工委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答复中又对这“三原则”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同时明确,违反上述“三原则”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视为用工企业直接用工,劳务派遣公司需承担法律责任。人大法工委的答复是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想无序发展的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扶上法律的轨道,那么,人大法工委的立法解释则向劳务派遣发出了强烈的规范和限制的信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务派遣员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事业单位聘用制
那我属于合同工,像我这种非编制的在试用期或者任职期内能报考其他单位吗?有些事业单位招考简章上规定在事业单位试用期人员不能报考,我不在编制内,也包括在不能报考的人员里吗
非编制试用期可以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