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美术这一概念的流行和使用始于20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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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美术这一概念的流行和使用始于20世纪

  民间美术这一概念的流行和使用始于20世纪,民间艺术,是指掌握了既定传统风格和技艺。民间美术是由身处社会下层的普通劳动者,根据自身生活需要而创造的产物,那么来看看民间美术这一概念的流行和使用始于20世纪

  民间美术这一概念的流行和使用始于20世纪1

  “民间美术”这一概念的流行使用,始于本世纪七十年代。 它大约是和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一样,仿借民间文学的称谓而来。“民间文学”以前习惯称之为“俗文学”,后在五十年代易名。

  “民间美术”自从通用以后,很少有人对它的概念和内涵进行词义学的较为严格的界定。在判定某一具体的门类或作品是否属于民间美术,或者笼统地论述民间美术特征时,这个词被约定俗成地使用着。但只要冷静地思考何谓民间美术,以及民间美术共包括哪些门类,便感到这并不是一个已经完全解决了的间题。 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对“民间美术”概念的使用,尚处在一种相当模糊和不确定的把握之中。

  理论要求尽可能的严密。从字面看,“民间”具有平民大众、乡土基层和通俗普及的意思。民间美术,通常是相对于宫廷美术和文人美术而言。后两者流行于宫廷和文人士大夫阶层,作者为御用艺人和上层文化人;前者流传在农民和市民中间,作者为劳动阶层中默默无闻的工匠。除创造者、接受者和流传范围的特殊性以外,民间美术的内涵,也区别于一般意义的美术,即民间美术因其特定的性质、形态、功能所形成的品种、类别及所用材质等都远远地超出宫廷美术和文人美术的范围。

  其中,只有小部分(如年画、剪纸)近似纯美术,而绝大多数(如服饰、器具、游艺等)不同于通常意义的美术。从这种意义上说,民间美术并不与宫廷美术和文人美术属同一范畴。 但是,在一些流行的认识中,却把民间美术与所谓纯美术完全对应起来。例如常见的那种对民间美术类别的划分:民间绘画、民间雕塑、民间工艺……或者完全不循规律的罗列:竹编、草编、蜡染、泥塑、剪纸、年画、蓝印花布、民间玩具……等等,这种分类上的不确切,归根结底,是对民间美术性质缺乏深入认识的反映。

  不少研究者常常有意无意地忽略了民间美术的实用功能和性质,而只关注其审美的特性。 其实,民间美术的分类与民间美术内涵的界定,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看待民间美术特征的同一个问题。对于民间美术,不应该仿借和依附一般美术的分类,而应该从民间美术自身特性出发,即从功能学的意义上进行分类。

  在《中国民间美术全集)的编写过程中,王朝闻先生和各位编委对这个问题进行过反复的研讨,比较一致地认为,民间美术应该包括并归纳为如下的六个方面或门类。这便是全书所列的六编。 祭祀类:原是反映下层民众对神、鬼、祖先信仰崇拜的艺术,在今天看来,虽然内涵和功能有所改变,但作品所反映的信仰民俗仍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它们大多是在祭祀活动中的神像、供品、礼仪用具等供奉品。

  起居类:民众居住的宅舍或聚落周围的亭、桥、牌楼以及平民的陵墓建筑,还包括附着其上或其内的各种砖、石、木制的饰品及室内的家具陈设。

  穿戴类:民众用来装饰自身的艺术,即服装、鞋帽和诸如头饰、耳饰、胸饰、腕饰等饰品。出自全国五十六个民族的服饰,比较集中地反映了中华各民族的风情和生活文化。

  器用类:民众生产及生活中富有造型意义的器具,如生产工具、交通工具、生活器具及日常用品等。这是以往多被忽视的门类之一。

  装饰类:节令性的环境布置和服饰图样,限于二维空间的平面范围,如年画、布画、炕围画以及窗花、花样等。它们主要用于烘托节日气氛和作为后世承传的样谱。

  游艺类:游艺活动中的器具或场景布置用品,如木偶、皮影、面具、脸谱、灯彩、乐具和玩具等。

  它们往往在表演活动中更具神采。我认为,这六个类别从民间美术特有的意义出发,依据人类物质生活和精神活动的几个主要方面,基本上概括了民间美术的全部内容。

  民间美术这一概念的流行和使用始于20世纪2

  民间美术是由身处社会下层的普通劳动者,根据自身生活需要而创造,经过集体传承和历史积累而不断发展的艺术形式。广义的民间艺术包括民间造型艺术、民间表演艺术、民间建筑艺术、民间说唱艺术、民间舞蹈艺术、民间文学艺术等。狭义的民间艺术主要指民间美术,其中包括民间绘画、民间雕塑、民间建筑、民间工艺等。

  民间美术的民俗特征

   1、地域性

  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地理环境、风俗习惯、生产方式的差异,历史上文化中心的几经聚散和位置变换,文化形态的发展也随之千差万别,呈现出多类型、多层次的现象,形成较为明显的地域特征。民间美术是融合在具体的民俗生活中的,因而每一种民间美术形式的产生、发展、传播都要受某一特定地域内的地理因素、生产及生活因素、人文因素等的制约,就地取材、因地制宜地利用当地物力资源进行民间美术创作,由此而形成独特的地方风貌,并能稳定地在此区域中流传。各地物产不同,产生的民间美术也就多姿多彩。

  民间美术是艺术与生活的零距离接触点,以最原始、最朴素的'方式从生活中诞生,在实践中完善,形成独特的美术形式。民间美术既是艺术之源,又是艺术之流,它像民歌一样凝聚着劳动者对生活的热爱、对幸福的祝愿、对美的追求。人类最初的活动都是为了生存,因而民间美术的主流多带有实用性。在实用的基础上逐渐发展了审美,使之既能满足实用的物质需求,又能满足审美的精神需求。

  地域性的社会文化传统塑造着地域内居民的文化性格,制约着民众的生活习惯,构成了人类文化的丰富多彩。地域性特征也体现着乡土情感的内涵。由于某一民族、某一地域内的人们对自己民族和地域的风俗习惯、民族信仰总存有一种长期熏陶、潜移默化之后的心理作用,因而地域性形式特征越浓的艺术亦越容易唤起这种乡土情感,故地域性因素也构成民间美术的情感内涵。如少数民族由于聚居的特点,形成了地域性的色彩特征:彝族、哈尼族崇尚黑色,以黑为贵,其服饰主要色彩为黑色。

   2、大众性

  民间美术是活态传统文化,是生产者的艺术。它不仅是乡土艺术,更是真正的大众艺术,这是它与其他艺术门类相区别的最为显著的特征。民间美术具有极大的广泛性和深厚的群众基础,它的创造者、消费主体、受众、传播者和继承者都是普通劳动者。因此,民间美术的题材、内容、形式都是大众喜闻乐见的。

  产生的大众性,指其形态、类型及基本范式都是在人们的共同生活中约定俗成而产生,必须有现实的需求基础,并融入了集体的智慧与才能。其作品既反映了劳动者共同的理想和追求,又反映了共同的审美意趣,从创作到流传,始终与群体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民间美术的可贵之处,正是在于它是普通劳动者对美的创造,每个劳动者都将成为创造者、表演者、欣赏者。原始社会中个体对集体有着绝对的依附性质。集体活动是当时活动的唯一方式,也成为当时人类力量唯一的源泉,反映在民间美术上成为集体意识与共同性感受的基础,形成原始艺术的群众性特征。

  传播的大众性,指民间美术的创作往往是集体参与的结果,如祖辈家传和传播中的增删修改令其日臻完善等,都是集体介入创作的形式。如驰名中外的陕西安塞剪纸,作者大多是农民艺术家,扎实的基本功和造型能力,以及民间文化的全面修养,使得剪纸作品更具丰厚深刻的内涵。

   3、自用性

  民间美术品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是人们为满足自己的物质、文化、精神等方面的直接需要而创造的。很多地区的女性从七八岁开始就学习刺绣,并在农闲和做家务之余开始为自己将来的婚礼准备绣品。十余年下来,积攒的绣品从衣服到家饰用品多达几十种,足够一家子使用。民间美术品的自用性是其源于自给自足的农耕文明的反映。

  民间美术创造了美的同时也创造了欢乐。劳动者在创造美的环境中直接或间接地得到社会文化传统的启蒙与教化,他们获得了创造过程中的愉快以及创造成功后的喜悦。如在唐代就传至日本的我国民间扎染,至今还在日本民间流行。名古屋市成立了民间扎染研究会,名为“乐染会”,以“乐”冠其名是因为扎染给他们带来了愉悦,使其在创造中得到了欢乐。

   4、传承性

  民间美术从古到今,世代相传,在传承的基础上吸收、改进和发展,并且留有每个时代的烙印。传承性的基本含义是历史的延续性,是民族本性及其表现方式的浓缩,是人类发展的基础和灵魂。传承性是民间美术发展的时间特征。

  中国民间文化的传承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在以家庭为中心的技艺传承环境中,言传是师徒、父子、母女关系直接传播的方式。通过“口诀”来传递绝大多数技术性手艺,由于技巧是靠“祖传”获得,因而更多保持了民族初期文化的审美特质。传统民间美术在审美价值上对民族古老文化的积淀和承继,成为后人艺术创造中富有生机的精神参照。

  传承不是一成不变的沿袭,民间美术的传承延续是民间自发的,以习惯为纽带,因而没有自上而下的约束,他们按照自己的直观感受,无拘束地表达思想。在流传过程中往往伴随着不同程度的变化,导致变化的因素有地理条件、历史条件、时尚因素等。如陕北民间剪纸,大多是某一家族的女长者自娱自乐的民间美术行为,在农闲时传给下一代。

  民间美术这一概念的流行和使用始于20世纪3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82年审议并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表达形式免被滥用的国内立法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示范条款》将受保护客体表述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而不是笼统地称为“民间文学艺术”,也没有使用“作品”一词。

  “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

  尽管不同国家的立法及国际条约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解释不同,但共同的指向还是基本一致的,即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必须是作者不明确但可认定系该国国民的表达。1977年通过的《班吉协定》则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界定为“群体(eommunities)”而非“作者(authors)”完成的东西,从而排除了可通过常规版权法保护的民间“作品”。

  1976年的《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包括可认定由一国国民或者该国之部族群体完成的创作。摩洛哥版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仅指符合创作条件的未出版的作品。阿尔及利亚与突尼斯两国的版权法未限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必须是未出版的作品。塞内加尔版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仅涉及文学与艺术领域的创作;《班吉协定》与《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认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也包括科学领域的作品。

  综上所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作者不明确但可推定为来源于某国或某一社区内,以传统为依据的文化、艺术、特征、风格、形式及方法的有形的或无形的表达,这些表达被认为是符合该社区群体期望的,通过不断模仿、口传心授或其他方式世代相传,并为整个群体所保持和发展。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集体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一个特定群体经过不问断的模仿实现的,它基本上是集体创作、集体流传的特殊的文学艺术形式。

  (2)长期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集体经过长期的、不间断模仿完成的,其本身经历了较长的创作期。

  (3)变异性。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群体不断模仿实现的,因此其本身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之中。

  (4)继承性。虽然民间文学艺术有不断变化的特征,但同时又有一系列相对稳定的因素,世世代代继承流传下来。

  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集体性上看,它与一般作品的“作者”概念显著不同;从继承性上看,它又缺乏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独创性”;从长期性上看,它又有进入公有领域之嫌。所以,国际上一般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称为“民间文学表现形式”,以区别于普通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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