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法规定的教育基本制度包括哪些
我国教育法规定的教育基本制度如下:
1、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2、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3、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4、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5、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6、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7、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8、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9、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教育对社会发展的作用如下:
1、教育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可以使人掌握一定的知识、生产经验和劳动技能;教育再生产科学知识,从而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2、教育对政治经济制度的影响作用:通过培养人才实现对政治经济制度的影响,教育可以促进民主,一种影响政治经济的舆论力量。
3、教育的正向功能:教育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功能。 当社会发展处于正向时期,教育对社会发展的功能总体上是正向的,但也由于某种因素的影响,使得教育与社会的外部关系失调,出现了局部的负向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