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辱母案原判结果是什么?
一审判决: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
二审判决2017年5月27日,该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微博直播的方式通报庭审相关信息 。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案件影响:
2018年1月6日,于欢故意伤害案入选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2018年1月18日,于欢案二审主审法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吴靖在北京表示,通过二审开庭审理,最大限度地还原整个案件的事实情节,并在此基础上通盘考虑天理、国法、人情,最终依法作出裁判。
2018年2月1日,案件入选“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扩展资料
案件中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4·14聊城于欢案
6月29日上午9时,于欢案背后吴学占等涉黑团伙案在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法院裁定吴学占等15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5月11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吴学占等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学占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赵荣荣、李忠、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等人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2年8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40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对被告人张博、严建军、程学贺、张书森、幺传行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至2年不等的刑期;
吴学占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王某某的物质损失;吴学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追缴、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