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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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
保险责任
来讲:公司为A办理的“一年期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中,基本上所有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做“健康告知”,或者要求被保险人必须身体健康,传染病,既往症病史等都是做为“
除外责任
”的,当然,公司投的是意外方面,也就不存在健康告知!
2.从导致A死亡的原因来看:A是因为意外摔伤导致其右手上臂肌肉破裂,当时并没有死亡,这个是“远因”,也就是“间接原因”;而事实上表明:存留在体内的
结核杆菌
,在伤口受到感染后“复活”并“扩散”,由于没有及时治愈才导致其死亡,这是“
近因
”,也就是“直接原因”。我们可知:他是疾病未治愈而死亡!
3.对“意外”的定义: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外来的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的情况或者事故导致其身体蒙受伤害、残废或死亡。
对“疾病”的理解:是指机体在一定的条件下,受病因
损害作用
后,因自稳调节紊乱而发生的异常生命活动过程。
4.我们很容易得出结论:保险公司没有责任赔付!
保险责任
来讲:公司为A办理的“一年期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中,基本上所有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做“健康告知”,或者要求被保险人必须身体健康,传染病,既往症病史等都是做为“
除外责任
”的,当然,公司投的是意外方面,也就不存在健康告知!
2.从导致A死亡的原因来看:A是因为意外摔伤导致其右手上臂肌肉破裂,当时并没有死亡,这个是“远因”,也就是“间接原因”;而事实上表明:存留在体内的
结核杆菌
,在伤口受到感染后“复活”并“扩散”,由于没有及时治愈才导致其死亡,这是“
近因
”,也就是“直接原因”。我们可知:他是疾病未治愈而死亡!
3.对“意外”的定义: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外来的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的情况或者事故导致其身体蒙受伤害、残废或死亡。
对“疾病”的理解:是指机体在一定的条件下,受病因
损害作用
后,因自稳调节紊乱而发生的异常生命活动过程。
4.我们很容易得出结论:保险公司没有责任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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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情理来说,应该判保险人胜诉,因为是由于伤口感人,而非直接意外致人死亡。
法院判案子,尤其是判保险公司的案子,大多盘被保险人胜诉,以取得为民做主的好名声。
法院判案子,尤其是判保险公司的案子,大多盘被保险人胜诉,以取得为民做主的好名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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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分析是:被保险人是由于不小心摔倒——意外,而使原本已有的结核杆菌感染伤口,最终扩散而死亡,那么,其死亡的近因是:疾病导致。换种方式来说,假设被保险人原本没有这种病菌在体内,无论摔得多么严重都不会发生死亡的情况,因此,这的确不属于意外伤害的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可以对意外摔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理赔。
如果真正打官司,我个人觉得没有必要,因为,保险金额才5000元,就算宣判被保险人赢,所赔的费用还不够请一个律师的费用。更何况,原则上来讲,是绝对不会赔的,赢的机率很小,除非保险公司人性化处理。
如果真正打官司,我个人觉得没有必要,因为,保险金额才5000元,就算宣判被保险人赢,所赔的费用还不够请一个律师的费用。更何况,原则上来讲,是绝对不会赔的,赢的机率很小,除非保险公司人性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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