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大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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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干货君
2023-02-14 · TA获得超过457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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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5 教唆已满14周岁和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行为如何定罪
马某建房时占了张家的地, 张家便找马某讲理。 马某不但不讲理, 反而依仗自己人多势
众,声称自己是劳改犯并动手打了张某。张某气愤异常,决心报复。某日,张某见马某的小
女儿(13岁)独自一人在地里干活,认为报复的机会来了,但又怕自己伤害小孩会负责任,
便叫来自己13岁的儿子和14岁的侄子, 说小孩打人不犯罪, 叫二人去打死马某的女儿, 为自
己出气。 这两个小孩听了张某的怂恿各拿一把铁锨冲过去, 对马某的女儿乱打, 将其腿部动
脉血管打断, 血流不止。 张某得知后非常害怕, 赶紧将马某的女儿送往医院, 但终因流血过
多,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
此案应如何处理?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

(1)张某、张某的侄子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的儿子不构成犯罪。本案中,张某首先
产生要杀死马某的女儿的犯罪故意, 而后教唆其侄子和儿子产生犯意, 并安排其侄子和儿子
二人动手去杀马某的女儿。 其侄子和儿子随后按张某的安排实施了杀人犯罪的实施行为,剥
夺了马某女儿的生命权。 由于, 张某的儿子未满14周岁, 对一切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所
以,这一案件中只有张某和张某的侄子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的儿子不构成犯罪。
(2)张某和张某的侄子构成共同犯罪,张某的儿子不是共犯。在这起共同犯罪中,张
某是教唆犯, 在犯罪中起组织、 策划作用, 是主要作用, 再从教唆自己不满14周岁儿子实施
杀人行为的角度讲, 又称为间接实行犯, 所以根据对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应当以共同犯罪中
的主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张某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侄子犯罪, 应当从重处罚。 张某的侄
子实施杀人犯罪时刚满14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考点集成]
关于故意杀人罪,还应当掌握, (一)相关法律条文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 《刑法》第
238条、247条、248条、289条、292条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
监管人致人死亡,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二)对自杀案件是否
构成犯罪的认定。
关于教唆犯,应当掌握, (一)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 (二)对于间接教唆的也应按照教
唆犯处罚。 (三)对教唆犯的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
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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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2023-08-27 广告
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应当逮捕的情形包括:(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 点击进入详情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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