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劳荣枝二审辩护词,“女魔头”劳荣枝或量刑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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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二审辩护律师吴丹红、赵德芳的辩护词已全网公开,但辩护词全文长达两万多字,为帮助群众理解,本文总结劳荣枝二审辩护词要点,“女魔头”劳荣枝或量刑畸重。
(本文仅提炼要点,详细内容请自行查看网络公布的辩护词全文)
一审的程序问题
1.劳荣枝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遭受程序不公。包括超时讯问、疲劳审讯,审讯诱导发问,不记录劳荣枝本人辩解,虚假总结劳荣枝供述,不实笔录。
2.一审合议庭组成不合法,应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一审法院无权增加检察院未起诉罪名,而在南昌案件和温州案件给劳荣枝增加了故意杀人的罪名。
3.检察官助理无权出示证据,对证据无权发表意见。
4.违法剥夺了劳荣枝申请回避的权利。
5.一审法院无管辖权。
一审的实体问题
1.一审判决认定劳荣枝在 4 个地方作案,判处 3 个死刑,比法子英还多一个犯罪事实,没有故意杀人实行行为的劳荣枝不应比穷凶极恶的法子英更罪孽深重。在南昌案件中,劳荣枝与法子英只有劫财的共同故意,劳荣枝属于被动参与的,她本人对抢劫罪也是认罪的,但劳荣枝对故意杀人罪是不认可的。劳荣枝都是法子英犯罪的工具。
2.温州案件,一审认定劳荣枝抢劫、故意杀害两个坐台女是错误的。 综合全案的证据材料,劳荣枝和法子英并没有杀害俩被害人的共同故意,就连对二人进行劫财也是法子英的临时起意,劳荣枝是被动裹挟在其中。
3.常州案件,绑架刘华的犯罪系自首但已过追诉时效。该起犯罪事实是劳荣枝主动交代的,办案机关并未掌握,当初合肥判决也未予以查明,更没有起诉,劳荣枝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属于自首。常州案件发生于1998年,劳荣枝2019年归案,依据《刑法》87 条的规定,该罪名已过法定最高20年的追诉时效。
4.合肥案件,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劳荣枝无关,在陆中明被杀害的案件中,劳荣枝属于完全不知情的。关于致被害人殷建华的死亡,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绑架罪论处。
法理及其他问题
1. 劳荣枝对被害人的死亡缺乏明知、没有合意,均系法子英单独实施的行为。
2. 本案证据并未排除合理怀疑。本案用大量的言词证据定案,但只援引了对劳荣枝不利的言词证据,对劳荣枝有利的大量言词证据并未引用,根据疑点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只能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
3. 一审判决与法子英的判决在核心事实的认定上存在矛盾,一审是舆论审判,不是法治审判,一审阶段无论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是法院都错误地将本应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的问题,交给了舆论来审判,这本身也是对案件缺乏自信的表现。
4. 类案参考,劳荣枝量刑过重。判处劳荣枝3个死刑明显属于量刑畸重。
有人会认为,为劳荣枝这种“女魔头”辩护的律师是邪恶的,但是,你我他每个人都有可能站在被告席上,当你站在法庭的被告席被千夫所指的时候,你认为自己受冤屈,你是否会希望有律师竭力为你伸冤?这就是公民的辩护权,它保护的不是坏人,而是我们每个公民。
(本文仅提炼要点,详细内容请自行查看网络公布的辩护词全文)
一审的程序问题
1.劳荣枝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遭受程序不公。包括超时讯问、疲劳审讯,审讯诱导发问,不记录劳荣枝本人辩解,虚假总结劳荣枝供述,不实笔录。
2.一审合议庭组成不合法,应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一审法院无权增加检察院未起诉罪名,而在南昌案件和温州案件给劳荣枝增加了故意杀人的罪名。
3.检察官助理无权出示证据,对证据无权发表意见。
4.违法剥夺了劳荣枝申请回避的权利。
5.一审法院无管辖权。
一审的实体问题
1.一审判决认定劳荣枝在 4 个地方作案,判处 3 个死刑,比法子英还多一个犯罪事实,没有故意杀人实行行为的劳荣枝不应比穷凶极恶的法子英更罪孽深重。在南昌案件中,劳荣枝与法子英只有劫财的共同故意,劳荣枝属于被动参与的,她本人对抢劫罪也是认罪的,但劳荣枝对故意杀人罪是不认可的。劳荣枝都是法子英犯罪的工具。
2.温州案件,一审认定劳荣枝抢劫、故意杀害两个坐台女是错误的。 综合全案的证据材料,劳荣枝和法子英并没有杀害俩被害人的共同故意,就连对二人进行劫财也是法子英的临时起意,劳荣枝是被动裹挟在其中。
3.常州案件,绑架刘华的犯罪系自首但已过追诉时效。该起犯罪事实是劳荣枝主动交代的,办案机关并未掌握,当初合肥判决也未予以查明,更没有起诉,劳荣枝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属于自首。常州案件发生于1998年,劳荣枝2019年归案,依据《刑法》87 条的规定,该罪名已过法定最高20年的追诉时效。
4.合肥案件,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劳荣枝无关,在陆中明被杀害的案件中,劳荣枝属于完全不知情的。关于致被害人殷建华的死亡,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绑架罪论处。
法理及其他问题
1. 劳荣枝对被害人的死亡缺乏明知、没有合意,均系法子英单独实施的行为。
2. 本案证据并未排除合理怀疑。本案用大量的言词证据定案,但只援引了对劳荣枝不利的言词证据,对劳荣枝有利的大量言词证据并未引用,根据疑点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只能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
3. 一审判决与法子英的判决在核心事实的认定上存在矛盾,一审是舆论审判,不是法治审判,一审阶段无论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是法院都错误地将本应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的问题,交给了舆论来审判,这本身也是对案件缺乏自信的表现。
4. 类案参考,劳荣枝量刑过重。判处劳荣枝3个死刑明显属于量刑畸重。
有人会认为,为劳荣枝这种“女魔头”辩护的律师是邪恶的,但是,你我他每个人都有可能站在被告席上,当你站在法庭的被告席被千夫所指的时候,你认为自己受冤屈,你是否会希望有律师竭力为你伸冤?这就是公民的辩护权,它保护的不是坏人,而是我们每个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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