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培训服务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外,不得约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97条又规定,以前依法订立的和有效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那么,以前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培训服务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外,不得约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97条又规定,以前依法订立的和有效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那么,以前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不是还需要执行?给一个明确的答复,最好有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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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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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法律及其条文的引用有一个原则是: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根据2008年《劳动合同法》,以前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如果不涉及培训服务协议和竞业限制,该违约金是无效的,不需要执行。
2、根据2008年《劳动合同法》,以前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如果不涉及培训服务协议和竞业限制,该违约金是无效的,不需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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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制止滥用“违约金”,新法限定了培训费用和竞业限制。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是指原来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通俗的说,就是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除培训费和竞业限制以外,其他违约金一概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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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条的意思是说以前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不与现行新劳动合同法抵触的,就继续有效,如果抵触就是无效,应按现行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所以以前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现在属于无效条款,不用支付其它违约金。
所以以前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现在属于无效条款,不用支付其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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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是都回答了,还在问??
还是你理解不了法律条文?
这个问题根本没有争议!!!!
除培训服务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外,不得约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97条又规定,以前依法订立的和有效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以前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不是还需要执行?首先以前的合同要效并且不违法才行,这时就要执行!否则,就不执行!
还是你理解不了法律条文?
这个问题根本没有争议!!!!
除培训服务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外,不得约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97条又规定,以前依法订立的和有效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以前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不是还需要执行?首先以前的合同要效并且不违法才行,这时就要执行!否则,就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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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法为准!
以前约定违约金的条款在新法实施后属无效条款,其它与新法一致辞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以前约定违约金的条款在新法实施后属无效条款,其它与新法一致辞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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